离婚后,户口没有迁走,拆迁补偿腾退协议签订后怎么分割房屋及补偿款?北京资深房产专业律师赵云涛律师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起诉

孙某、王某1、王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分割唐家岭新城某某房,202,5号楼3单元201判归孙某、王某1、王某2所有。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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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产专业律师赵云涛

法院认定事实:孙某与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3年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孙某与王某男离婚;二、孙某与王某男婚生之女王某1由孙某抚养,王某男自二〇一三年二月起给付每月五百元抚养费,至王某1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孙某与王某男婚生之女王某2由孙某抚养,王某男自二〇一三年二月起给付每月五百元抚养费,至王某2满十八周岁时止。2017年6月12日,腾退人(甲方)北京某公司与被腾退人孙某(乙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乙方腾退的有效宅基地地址西南一街89号,有效宅基地面积258.43㎡,有效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应评估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67.6㎡,应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总面积67.6㎡;乙方在册人口肆人,应安置人口肆人,分别为孙某、王某男、王某1、王某2,人口中超生人口壹人;乙方按有效宅基地面积1:1比例可置换唐家岭新城安置房建筑面积258.43㎡,乙方可享受置换、购买的唐家岭新城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8.43㎡;甲方给予乙方的有效宅基地四至范围内有效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66055元;搬家补助费2704元、空调移机费4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有限电视撤装费300元、提前搬家奖50000元、支持工程配合奖250000元、二层拆除补助费200000元、提前腾地奖258430元、其它500000元,补助、奖励款合计1262069元;甲方支付乙方(自2010年6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的自行周转费,肆人伍月自行周转补助共计18000元,自2010年11月16日起,甲方每三月一期支付乙方自选周转费至入住通知发给乙方时止算;甲方共计支付乙方补偿、补助、奖励款总计1346124元。同日,腾退人(甲方)北京某与被腾退人孙某(乙方)签订《置换购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乙方按有效宅基地面积1:1比例可置换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设计(建筑)面积为258.43㎡;乙方置换、购买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某某号号,设计建筑面积105.08㎡;202号,设计建筑面积78.64㎡;某某房号,设计建筑面积78.64㎡,乙方所置换购房总计叁套,设计建筑面积262.36㎡;甲方应支付乙方装修补助费78708元;乙方所置换购房总设计(建设)面积中,大于有效宅基地面积部分为3.93㎡,乙方应交甲方购房款14148元;乙方安置人口中超生人口壹人,应补交款9432元;折抵结算后,甲方应付乙方1401252元。现以上补偿、补助、奖励款1401252元已由孙某领取,在孙某处保管。关于三套安置房,其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新城某某房号,现由孙某、王某男、王某1、王某2居住使用,某某号号以及202号处于空置中。另,王某男主张除拆迁安置补偿款1401252元外,还有50万元的门牌号钱,也要求一并予以分割,就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孙某、王某1、王某2对其以上主张不予认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王某1、王某2确认其财产份额要求共有,不要求法院析清。

法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孙某、王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故孙某基于继承及赠与所得的诉争89号院内相应的利益应属孙某、王某男共同共有。现该院落已因腾退改造工作被搬迁,故相应的拆迁利益,应当在被安置人孙某、王某1、王某2、王某男之间依法予以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判定。庭审中,王某男主张在补偿、补助、奖励款1401252元外,还有50万元的门牌号钱,也要求一并予以分割,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孙某、王某1、王某2亦予以否认,法院对于王某男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定向安置房,王某男作为《安置补偿协议书》、《置换购房协议书》的被安置人之一,结合王某男户口在婚后就迁入诉争89号院、且一直居住在89号院直至拆迁的事实,其对定向安置房亦享有相应的利益。同时,鉴于孙某在与王某男离婚后负责抚养两个女儿,三人共同生活,故在安置房的分割上,对孙某、王某1、王某2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王某1、王某2表示其共有财产份额,要求共有,不要求析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判决:一、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男安置补偿款共计三十五万零三百一十三元;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某某号(设计建筑面积105.08平方米)、202号(设计建筑面积78.64平方米)由孙某、王某1、王某2共同居住使用;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某某房号(设计建筑面积78.64平方米)由王某男居住使用;四、驳回孙某、王某1、王某2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