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女子出嫁后并未将户籍迁到夫家,生育的4个子女的户口也在自己的娘家,一直享受着村集体补贴,但村集体却以出嫁女“挂空户”为由停发了女子及4个子女的补贴,女子一怒之下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据悉,马女士是某村村民,与丈夫结婚多年,并未将户口迁至丈夫所在村,因此其生育的4个子女的户口也落到了马女士父亲的户口本下。
多年来,马女士因为在夫家没有落户信息,从未享受过夫家村集体的待遇。
不过,因为马女士的户口仍未迁出祖籍,故其一直享受着自己村的福利,从2005年开始,马女士所在的村由于城市发展等因素,土地收益大幅度增长,福利待遇每年可领到两三千元。
但是,这种待遇马女士没有享有几年,在2010年,村集体以出嫁女挂空户为由停发了马女士的福利,并且马女士的子女也没有享受福利。
之后,马女士多次找村集体协商,但都被村集体拒绝,无奈之下,马女士于2022年将村集体告上了法庭。
对于此事,有两种声音,一方是支持村集体的做法,毕竟马女士已经外嫁了,其实已经不算本村居民了,不应享受自己村的待遇。
另一个声音则是,虽然马女士出嫁,但其户籍信息仍在本村,且未享受夫家村庄的福利,本质上仍属于本村村民,应当享有福利待遇。
对于出嫁女未迁户口能否享有村民待遇,主要考虑的是出嫁女是否在本村内生产经营、是否为农村户口。
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马女士自出生以来,都在本村生活,并且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即便其在出嫁后,仍是农村户口,在出嫁时未将户籍迁出,未获得夫家村集体土地,不享受夫家村集体的任何待遇。
且据马女士提供的证据可知,马女士在4名子女出生后,均落户在马女士父亲户口本上,并在马女士村庄投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马女士家的自建房一直有家人居住。
所以应当认定马女士和4名子女在其村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应当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居民福利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马女士和其4名子女仍属于本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福利待遇的分配,村集体也应当保证马女士和其4名子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也就是说,马女士和其4名子女户籍信息均在本村庄内,享有与村集体成员同等的权益,村集体不得以村民会议、章程等为由,而侵害马女士和其4名子女的村集体福利待遇。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马女士和其4名子女要求补发同其他村民相应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