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湖南长沙,王女士一早准备开车,发现自己30万元的汽车不见了,王女士找到物业询问情况,物业也不清楚,经过查看视频发现,车子是半夜被一辆拖车拖走的。王女士要求物业赔偿。

王女士早晨去车库开车,竟然发现车子不见了,于是在地下车库里寻找了一遍,还是没找到,王女士物业询问车辆怎么不见了。

物业也很奇怪,说自己并不知道。王女士要求查看视频,通过视频发现,王女士的车辆被一辆拖车,经过小区大门拖走了。

物业看到视频,也想起来这辆拖车的事情,物业说,来人是持有车辆证件的,自己是检查了证件才放行的。而且来人说,车辆是拉出去维修的。而如今,王女士却说自己的车被人偷走了。

物业给出了解释,王女士不依不饶,责备保安有人从自己的车位上拉走车辆,也不通知业主,就私自放行,车辆丢失物业需要赔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每月交物业费,物业却不负责任,导致自己受损失,车辆价值30万元,必须照价赔偿。
王女士向物业讨要说法,要赔偿,物业无奈只好根据记录寻找车辆去处。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车辆确实被车主拖走了,王女士却说是自己的车,究竟怎么回事。

物业认为,既然是自己的车,那么王女士一定有车辆的凭证,于是保安要求王女士提供,但是王女士始终没有拿出。

保安回想起自己放行时,确实核对了车辆的凭证,准确无误才敢放走的,如今王女士又无法提供,这辆车究竟是不是王女士的呢?

此时,随着深入的调查,事情的本来面目终于浮出了水面。

被拉走的车辆确实不是王女士买的,而是别人欠了王女士的钱没还,王女士就把他的车拉来抵债。没想到,却在小区里被拉走了。

王女士称,虽然车主不是自己,但是如今车辆是对方抵债给自己的,丢了一样需要赔偿。双方一直无法协商。

物业也在积极调查,然而更有趣的事情还在后面,经过调查,终于找到了被拖走的车辆,而这辆车也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某租赁汽车店的车。

对方说车辆是被人租走的,但是到期了还没归还,也不付租金,因此租赁方就自行来把车拖回去了。

至此,事情的真相终于清楚了,王女士用来抵债的车辆不是欠债人的车,而是他租赁来的,王女士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以为是个人的财产,因此拉走抵债,如今真正的车主又要了回去。

王女士听到这里,彻底懵了。

1、车辆在小区里丢失,物业是否担责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看物业和业主签订的管理协议上面是否包含车辆管理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小区无专门车库,业主自由停放,双方就是场地租赁关系,车辆丢失,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小区有专门车库,并专人看管,无论是否收费,车辆丢失物业也不承担责任。

因此车辆丢失,物业是否担责,以物业和业主的服务合同为准。如果合同约定了物业具有保管车辆安全的责任,那就不一样了。这也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确定。

如果业主缴交了停车费,并在指定区域停放,物业进行管理的,则证明物业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发现丢车,业主能够举证事实存在,物业应承担责任。

如果业主没有缴交车辆管理费,而只缴交车位使用费,或者两项费用都没有交,且无法证明其车辆在物业管理掌控之下的,一般物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物业对小区丢失车辆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则物业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王女士称车辆是抵债车,丢失是否应当担责

作为债务人,王女士要求对方以车抵债,需要债务人同意,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之后,王女士才是车辆的真正拥有者,而如王女士所说,自己拉回来抵债的属于违法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

况且王女士也无权私自拉走车辆,即使物业对小区车辆具有保管责任,这种情况下,车辆丢失物业也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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