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于大爷把自家的老宅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从四川来京的何先生。二十年后老宅拆迁获赔1100万,于大爷找到何先生,要求出3万再把老宅买回来,被拒后于大爷提起了诉讼
何先生和妻子带着儿子去北京时认识了于大爷,于大爷为人豪爽,他说他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何先生要是遇到了什么困难,只管找他,他一定会帮忙的。
就这样,何先生和于大爷很快就成为了好朋友,何先生一家租住在郊区一间只有50平米的房子里,每月房租要几千元,因为租金太贵,何先生便寻思着在郊区买一套房子。
在得知了何先生的想法后,于大爷便提议把自家的老宅卖给何先生,因为于大爷在市里有房子,留着老宅也没啥用,卖给何先生也算是帮了朋友一把。
听于大爷这么说,何先生当然是非常高兴,经协商,何先生以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于大爷家的老宅。
因何先生不是本村村民,所以房屋无法过户到他的名下,为了公平起见,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豪爽的于大爷当即承诺,这老宅就是何先生的了,他永远都不会要回,让何先生放一百个心。
从此,两人的友谊又更进了一步,每到逢年过节,何先生一家必定会登门拜访,于大爷也是说到做到,从未过问老宅的事。
可是十年后,于大爷听到风声,说是老宅可能会拆迁,这时候的房价不知道已经翻了多少倍,于大爷心里明白,要真是拆迁的话,赔偿款少说也有几百万。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于大爷开始动摇了,他不再信守当初的承诺,找到何先生要求以原价3万元重新买回自家的老宅。
对于于大爷的要求,何先生当然不会同意,且不说当初两人签有协议,就说十年前的这3万元能和现在的3万元同日而语吗?
对此,于大爷却认为,要是当初把老宅出租给何先生,这十年下来,房租也不止3万了,所以,他觉得他再花3万元买回老宅,对于何先生来说并不吃亏。
两人因此而闹得很不开心,何大爷气不过,便起诉了何先生。
令何先生没想到的是,经审理,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居然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
《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外,其他的农民没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外村的村民是不能买本村的房屋的,而何先生是四川人,并非本村村民,他是不能买于大爷家的老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规定,所以,何先生和于大爷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何先生表示,协议无效,房屋可以退还给予大爷,不过,由于房价原因,于大爷应赔偿自己80万元。
因为当时于大爷只是听说老宅可能要拆迁,其实他心里也没个底,所以当何先生提出要索赔80万时,于大爷没了主意。
最后,这事只好暂时被搁浅,生活又恢复了平静,何先生一家还是住在老宅里,但两人之间已有了隔阂,从此互不往来。
转眼又过了七年,这次老宅真的要拆迁了,何先生可拿到四套安置房,外加一笔赔偿款,总价值1100万元,何先生很快就签了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全部补偿都由房屋直接受益人享有。
得知此事后,于大爷的心再也无法平静,老宅明明还在自己名下,自己才是房屋的直接受益人,为什么签补偿协议要和何先生签?
于大爷认为,何先生不是本村村民,是没有拆迁安置资格的。但对方解释称,于大爷把老宅卖给何先生后,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所以,他也是没有安置资格的。
而何先生是老宅的实际拥有人,根据规定,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因此,拆迁方觉得他们的做法并没有错。
见对方也帮着何先生说话,于大爷气不打一处来,他时不时就会去闹腾一番,而且一闹就是三年。
正因为这个原因,三年来,何先生一家还是住在老宅里没有得到安置,看着别人都搬走了,何先生心里非常难受,特别是妻子王女士,每每提起此事,眼里总是噙满了泪水。
于大爷见自己闹腾了三年都没起什么作用,于是,他便再次起诉了何先生。
于大爷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而二十年前,何先生和于大爷在签订合同时,是不可能预料到所有情况的,二十年后被判合同无效,此时能约束合同双方的,只有公平、诚信原则。
因此,基于公平、诚信原则,又考虑到于大爷还是老宅的户主,最后经审理,判定70%的拆迁赔偿归何先生所有,30%归于大爷所有,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值得庆幸的是,最后两人还是握手言和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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