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有关继承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这种不同会影响遗产的分割结果。本文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为例进行阐述。

首先,大陆与香港的夫妻财产制度不同。根据《民法典》我国大陆实行夫妻财产公有制,也就是婚内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财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或存在一人名下。然而,根据香港的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制度,婚内的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这一方单独所有。

财产制度的不同直接导致在大陆的财产遗产的份额认定的不同。举个简单的例子,A、B是夫妻,生有一子C,A的母亲是D,婚内A买了一套房产登记A名下,随后不久A死亡。

按照大陆的财产制度,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天然有二分之一归B所有,剩下二分之一由B、C、D三人名分,最终配偶B可以分到房产的三分之二,孩子C和母亲D均各自分得六分之一。

但是如果按照香港的财产制度,这套房产只登记了A就是属于A的个人财产,不计算基数的情况下由B、C、D三方平分,每人三分之一。

其次,大陆和香港有关法定继承时的分割原则不同(遗嘱继承大致一致,在此不加赘述)。大陆在法定继承中,所有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等划分。但由于香港采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所以为了保护配偶的合法权利,在继承时依照具体情况不同,50万、100万以下的部分全部归配偶继承,超出部分再由配偶、子女、父母等平等分割。

那么如何判断继承应该适用哪种法律呢?我们以(2019)最高法民申3532号案例为例子进行讲解。

本案中,就涉及上述我们提出的到底适用香港法律判断财产还是大陆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例中明确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如何继承是两个法律问题,在案件中要分别处理判断。有可能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本案案情是杨某在国内有套房产,杨某在香港生活后去世,现在多位继承人均要求继承房产。其中继承人包括杨某的妻子王某,以及两人的五位子女。

关于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就需要进行两步处理:第一步,房产中属于杨某的份额,此时适用香港或大陆的法律,结果完全不同。第二步,将属于杨某的份额按照香港或大陆有关继承的规定确定各自继承人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由于没有具体的约定,所以本案中,判定夫妻财产份额时适用的是香港法律,即认定国内的房产全部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

又因为《法律适用法》规定:继承要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这套房产的法定继承规则适用大陆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由杨某的妻子、五个子女平等分割,每人六分之一。

法律适用导致的遗产分割结果不同,可以预先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遗嘱的内容则需要结合财产情况、分配情况,依照法律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