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造假危害极大,必须从上到下、自始至终加以防范和惩治。为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上海市统计局以真实违纪违法案件提醒、警示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打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统计生态。

Y省统计局收到某县张某实名举报反映该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刘某目无法纪,滥用权力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遵守统计法、坚持原则的县统计局干部的情况,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案情分析

统计法律知识

统计造假危害性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

Y省统计局、Y省监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刘某涉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县统计局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交到刘某手中,他首先要了解该县在A市各县的大概位次。若对县统计局上报的数据不满意,刘某便自己编一个可以使该县排位靠前的数据,并批示“按此数上报”。在此期间,县统计局原局长张某因拒绝调高数据,被刘某下令调整为打字员,县统计局干部怨声载道。2017年,由于举报人的坚决抵制,年报数据汇总后,刘某只得自己按比例虚报工业总产值,使产值增速增长20%以上,并在县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经调查,联合调查组认为张某举报的内容基本属实。

统计法律知识

违法行为失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联合调查组认为刘某构成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分。

统计法律知识

情节严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处理结果

1、刘某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免去其县委副书记职务,建议A市人大免去其县长职务,责成作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2、责成该县在对县统计局原局长张某的组织处理问题上的错误做法作出检讨,要求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免程序,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3、对县统计局领导班子作合理调整,恢复张某县统计局局长职务,妥善安排被刘某打击报复的统计干部。联合调查组将本案的处理结果通报全省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统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

数字不应当成为个人“渔利”的工具。

一旦触碰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