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由天眼查App获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在3月13日新增9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均为仁怀市人民法院,合计金额约为125万元。

经查,其中多起案件涉及自然人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纠纷。法院认为,茅台技开公司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茅台技开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宪章,对股东及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故案件的审理,应当优先适用茅台技开公司章程。

本案中,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4日召开会议并形成《第十一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对死亡职工、已调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后再进公司的等应退已退、应退未退的316名员工所持股份进行清理,从1995年起每年按20%的比例溢价进行收购。茅台技开公司董事会亦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员工股东实施退股的议案》。此后茅台技开公司均是按每年20%的比例溢价回购死亡股东的股份,故法院按每年20%的比例溢价,判令茅台技开公司支付回购股份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