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警示

广大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

涉及教育收费、网络直播、转供电、

医疗美容等民生领域价格违法、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要区某民办学校违法收取军训费案

根据监督检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要区某民办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下半年秋季开学时自立收费项目,向在该校就读的五年级至九年级的学生收取军训费用,多收价款合计金额为54.08万元。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4.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会市某玉器店价格欺诈案

依据2022年央视“3·15”晚会所报道反映的情况,四会市市场监 管局经调查取 证,于2022年3月16日对四会市某玉器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店负责人及网络主播确认“3·15”晚会报道中有关上述主播讲述“工厂价、亏本价、捡漏价”“是因为我们自己的矿口,我们自己的料子,我们家的工厂生产出来”、“今天我是直接亏钱的” 以及以“商场卖4000多,199上”等记录发生在上述两位主播在该玉器店工作从事玉器直播销售期间。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封开县某羊奶店实施虚假宣传案

根据监督检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对封开县江口街道某羊奶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羊奶店开业以来,主要以邀请消费者到店食用、品尝羊奶等产品,同时观看相关视频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有:“古代医书也多次有记载,把羊奶称为药奶,可治病、防病,调理身心、补充营养”“防癌防癌、增强抵抗力”“它也被发现能够用于预防大肠癌和心脏病”等内容。封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四会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转供电服务费案

接群众举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依法对四会市某物业服务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0月在提供转供电服务时在收取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服务费),共计向租户收取的转供电服务费39.38万元。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39.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四会市某肉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案

接群众投诉并根据监督检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对四会市某肉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9年起至2022年4月对生猪批发商收取仓租费、进场费、急宰费、猪仓水电费,且违法获取金额数量大,持续违法时间长,给生猪批发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收取的死猪处理费未进行明码标价。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民办高校违法收取直饮水费案

根据相关线索,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民办高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内网发布的形式,自立直饮水费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直饮水费,要求学生按照70元/生/学年的标准缴纳直饮水费合计61.17万元,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1日前全额退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端州区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根据工作检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端州区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提供美容医院服务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提供美容医院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四会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案

根据投诉举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对四会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四会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东莞市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生产苏打酒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手机维修起纠纷、装修订金拖延未退、

教育机构迟迟不退费……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端州区消委会公布了我区

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以下的这些“坑” 你踩过吗?

案例一:手机维修起纠纷,消委会积极化解矛盾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消费者梁先生手机出现故障,于是到端州区某某手机店进行维修,但维修过程中手机屏幕被损坏,屏幕出现裂痕,梁先生认为是手机维修店操作不当导致屏幕损坏,要求商家支付其到官方售后点更换屏幕的费用。但商家表示可以自行为其更换手机屏幕,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梁先生请求端州区消委会帮助。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到该诉求后,端州区消委会立即联系消费者和商家分别了解情况,经核实,的确是由于商家操作问题导致消费者梁先生的手机屏幕爆裂,商家亦表示可以免费为其更换屏幕,但是梁先生认为商家维修技术欠佳,坚持要求到官方售后点更换屏幕。为化解消费矛盾,调解人员多次组织双方现场沟通协调,最后,商家同意为梁先生支付其到官方售后点更换屏幕的费用,并现场签署《消费调解协议书》,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在提供手机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损坏了手机屏幕,有义务为消费者梁先生更换新的手机屏幕。但消费者梁先生坚持要到官方售后点更换屏幕,最终商家同意为其支付费用,区消委会对于商家敢于担当、主动化解矛盾的态度表示肯定。最后,消费者和商家均对区消委会的工作表示肯定,感谢端州区消委会帮助化解纠纷,解决了他们的一桩烦心事。

案例二:装修订金拖延未退,消委会介入调解解心结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3日,消费者鲍女士向端州区消委会反映,2017年在端州区某装饰公司预定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并缴纳了订金10000元。但由于双方一直无法在房屋设计和计价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且商家一直不予退还款项,双方引发纠纷,遂向端州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和结果

端州区消委会接到该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约见当事人双方到端州区消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向商家详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后,该商家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客观的认识,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耐心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缴纳的订金10000元,争议双方握手言和,微笑离开。消费者鲍女士为感谢端州区消委会为其解决了多年的心结,特意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维民权 高效服务解民忧”的锦旗送给端州区消委会,对端州区消委会高效维权的服务表达衷心感谢。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消费者鲍女士对于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不满意,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购买其装修服务;期间,消费者鲍女士多次要求装修公司修改装修设计方案,但对方都不予积极配合,一直拖延未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鲍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案例三:装修质量惹纠纷,消委会调处化矛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罗先生在端州区某装饰家具定制店购买了房屋装修服务,该装修工程完工后,消费者罗先生验收入住2个月发现房屋出现墙体开裂、地板瓷砖空鼓等问题。起初,消费者以为是开发商楼房质量问题,但经开发商和装修公司现场鉴定,发现房屋问题是装修工程导致,于是要求装修公司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处理,但装修公司拖延未决,消费者遂向端州区消委会反映,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到该消费者的投诉后,端州区消委会联合区住建部门,立即联系双方了解具体情况,经核实,消费者罗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对于此事,装修公司表示由于消费者罗先生一直没有给付装修工程尾款,双方产生了互不信任的情绪,导致房屋墙体开裂等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端州区消委会考虑到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向,便组织双方开展现场调解。调解会上,双方各自摆出问题和诉求,同时,消委会和住建部门的调解人员现场向经营者耐心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终双方达成了谅解:消费者罗先生向经营者支付剩余的装修尾款(金额约为人民币8300元),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处理房屋墙体空鼓等问题,且消费者答应对房屋墙体等问题不再追究。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消费者和装修公司都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罗先生在装修工程完工2个月后发现房屋出现墙体开裂等问题,理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开发商和装修公司现场鉴定,墙体开裂等问题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且经营者无法举证证明房屋的墙体等问题是否与装修工程无关,因而理应为消费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四:美容预付款拒不退还,消委会依法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消费者任女士到端州区某美容连锁店接受美容服务,当时店员向其介绍该店的减肥项目正在搞活动,原价一万元的减肥服务现在折扣价只需要八千元,消费者任女士听了颇为心动,经双方约定,任女士预存8000元用于购买该减肥项目。事后,消费者任女士到店消费,店员告知由于工作人员变动,该美容项目已经无法继续提供服务,预付的8000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美容项目,但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预存款8000元,但商家表示预存款可以转给其他客户,不能退还。

调解过程和结果

端州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美容店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 消委会工作人员与美容店负责人反复沟通,并详尽告知有关法律法规,指出经营方如果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商家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规,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最终,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沟通和细致的说服教育后,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作退款处理, 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消费者任女士预存了金额到该美容店,但由于美容店的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理应向消费者退回预付款。同时,端州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或办理消费卡、预付卡时,一定要理性消费。签订合同前要审验商家的资质证明,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经营者,并且尽量不要大量的存款和预付。而且签订的书面合同中要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的约定。

案例五:婚恋市场猫腻多,消委会出手来帮忙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消费者阮女士在某相亲门店交付了500元意向金订购了相亲服务,交付意向金后,婚恋中介通过照片向其介绍了6个男生,但对方都不予相见,消费者阮女士则要求婚恋中介退还意向金,婚恋中介表示是婚恋对象拒绝前来,不予退还意向金,双方争持不下,于是阮女士便向端州区消委会求助。

调解过程和结果

经端州区消委会了解,双方就该相亲服务具体包含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没有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约定,双方各执一词。婚恋中介表示已为消费者阮女士提供相亲对象的照片,已履行服务义务,但由于男方拒绝见面,与其无关;消费者则认为婚恋中介提供的对象素质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坚持要求退款。对此,端州区消委会向经营者明理释法,倡导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规范企业经营,及时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经过消委会的多次劝导,婚恋中介最终同意退回意向金500元给阮女士。

案例点评

婚恋市场鱼龙混杂,在此,端州区消委会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婚恋服务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优先选择正规经营,知名度较高,口碑较好的商家;2.在购买婚恋服务前,务必要签署合同,同时,在与商家订立合同前,全面了解合同服务内容,要求商家详尽解释合同条款内容。如果发现合同中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不清晰或不平等,应明确提出和要求商家修改调整,并保留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交涉的证据。3.不迷信商家的宣传,对于商家有关的促销承诺,尤其是口头承诺,要保留好证据。

案例六:教育机构迟迟不退费,多部门联合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消费者陈先生为了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读了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报读前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如果参加的公务员考试不通过,将退回部分款项。事后,消费者陈先生遗憾无法通过考试,申请退回款项,但申请四个月仍未收到培训机构的退款,故向端州区消委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端州区消委会联合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开展调解工作,经了解,该教育培训机构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导致款项迟迟没有退还,并承诺会在一个月内退还消费者全部款项,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如笔试未通过,甲方向乙方退费42800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退费手续材料,经核实材料真实、符合退费条件后30-4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退费金额支付至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因此,消费者陈先生没有通过笔试,该教育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供完整的退费手续材料后的30-45个工作日内向其退还款项。经了解,被投诉商家已向消费者分期退还部分款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端州区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如果商家没有如期退还款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七:洗衣店转让,预付卡退费无门

案情简介

消费者伍先生在端州区某干洗连锁店办理洗衣卡,并预付充值金额1万元。后来,该店被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接手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伍先生必须在半年内将卡内余额(余额:约5000元)使用完毕。对此,消费者伍先生认为不合理,因卡内余额较多,一时半会无法使用完毕,要求商家全额退还余额。

调解过程和结果

经端州区消委会调查,原经营方已于2021年9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且已无法联系到原经营者。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和劝导,最终经营者同意退款,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店铺转让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洗衣店原经营者在店铺转让期间并未告知消费者相关事宜,已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购物避免大额消费,如果确需大额消费,尽量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日后的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保障。

案例八:免费量血压,老年人反被套路

案情简介

退休老人高先生路过端州区某养生馆,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免费为其测量血压。高先生想着可以免费测量,便同意了,测量后店员告诉高先生其患有高血压,建议其购买店内的电子理疗仪,可以治疗高血压病症。高先生信以为真,并购买了该店的电子理疗仪,到家使用一段时间后,感觉身体时常出现心跳加速等不适症状,后到医院就诊发现并没有高血压。对此,消费者高先生认为该店欺骗消费者,要求其退货处理,但商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处理。

调解过程和结果

收到该投诉后,端州区消委会查看了消费者高先生提供的购货凭证和就诊病历,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对此,端州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告知其这种销售方式已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可取的。经过教育,经营者向消费者退款,并承诺会诚信经营。

案例点评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向往健康长寿的需求日益增大,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成为困扰许多老年人健康的问题。不少商家利用免费量血压、免费测血糖作为招揽手段,热情招呼路过的叔叔阿姨们,通过套近乎,送鸡蛋、纸巾等小礼品,获取消费者的信任,继而推销产品和服务。在此,端州区消委会建议广大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保养观念,健康饮食、合理运动、戒烟戒酒才是最有效的保健手段,不要轻信商家宣传的神奇疗效,不贪图小便宜,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九:“订金”“定金”有区别,消费交付需分清

案情简介

消费者程女士到端州区某某家居家具商行选购家具,并选购了该店沙发、茶几等家具,商家表示商品需要订购。对此,程女士表示接受,并交付订金3000元。过了一段时间,消费者程女士想订购其他家具,但商家认为双方已确认货品,不同意更换商品。对此,程女士表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订金,但商家却坚持不予退还。

调解过程和结果

经端州区消委会了解,消费者程女士交付的3000元为“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下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经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让消费者重新选购其他家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端州区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区分 “订金”和“定金”,在缴费交付时也要慎重交纳,以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以后订金退还难的问题。

案例十:免费送学习机,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

案情简介

消费者黄女士路过端州区某大型商圈步行街的摊位,摊贩表示扫描其二维码后,可以免费获赠一台状元梦A1学习机,黄女士信以为真,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由摊贩操作,不一会儿,摊贩便从黄女士的手机里转走了2799元,消费者黄女士要求其退还遭拒。事后,黄女士向端州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该摊贩为其退货退款。

调解过程和结果

收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前往该商圈的步行街,已经找不到该临时摊位的去向,且黄女士并未索要票据,无法获取收款方信息,无法为黄女士维权。

案例点评

流动摊贩销售商品隐患多,选择消费千万慎重,端州区消委会建议广大消费者外出消费时,尽量到信誉较好的实体店购买商品,不要贪图小便宜,更不要随意将自己的手机交由他人操作,消费后要索要消费凭证并妥善保存,万一发生消费纠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资料来源:端州区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