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话费误充他人账户!对方无力退还的,法院这样判!

【以下内容为现实改编】

有钱人李先生在一天晚上充话费时不小心输入了错误的号码,将10000元的话费充到了一位贫困大学生小王的手机上。当他发现自己充错号码后,他立刻联系了运营商并要求取消该交易并退款。然而,由于政策限制,运营商无法退款,只能建议李先生与收到话费的人协商解决。

李先生联系了小王并要求他退还话费。小王感激之余也感到无奈,因为他根本用不了这10000元话费,也没有能力还给李先生,只愿意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卡交由李先生使用。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退还10000元话费,若小王无法退还的,需要补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0000元。

针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小王是否需要退还话费呢?

【法院观点】

经笔者检索相关判例,不同的法院对于误充话费至他人账户,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形,态度并不一致。

支持的观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误将800元话费充至被告所使用的账户中,取得该不当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不支持的观点

“手机SIM卡是用户身份识别卡,并不同于银行卡,手机SIM卡用户充入的话费存储在运营商账户,并未存储到手机SIM卡用户的个人账户。手机SIM卡用户对充入SIM卡的资金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能通过手机SIM卡消费手机SIM卡用户预存储在运营商账户的资金,无权自由支取通过手机SIM卡存储在运营商账户的资金。原告连续四次向被告手机号1580241****充入话费合计人民币1800.00元,是原告的个人错误操作所致,被告对此事无过错。原告的错误行为,不但没有给被告带来不当利益,反而给被告带来了麻烦,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增加了被告的诉讼负担。被告作为一名1953年5月1日生的66岁的农村老人,使用的是运营商搞活动赠送的手机自带的电话卡,包月20元套餐。被告没有话费消费能力,因原告错误操作充入的话费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五年内都不一定消费完。小问题可以放大进行分析,假设原告错误充入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被告几代人都消费不完也无能力退还。所以,对于原告的个人错误行为,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其弥补。假设原告的错误操作充入的是170、171号段等网络虚拟电话卡,并非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持卡人都无法确定,原告根本无法起诉实际持卡人,因此,对于类似问题,行为人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因被告并未实际消费因原告错误充入的话费人民币18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充错手机费人民币1800.00元,在被告不同意、无能力退还,同意把电话卡给原告的情况下,原告不接受,仍然坚持要求被告退还充错手机费人民币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笔者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

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4、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

若把话费直接认定成财产利益,则小王的财产确实有积极增加。但是一方面,充错话费和银行转错账存在显著区别,小王并未直接获得现金。话费本质上是用户与运营商直接履行服务合同的预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运营商的银行账户。小王并不直接享有10000元的所有权,只能通过使用该号码来消费话费。在小王未消费掉该10000元话费且愿意将号码卡赠与李先生的情况下,仍将小王获得的巨额认定为财产利益有待商榷。另一方面,针对李先生误充巨额话费至小王号码,小王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强行赋予小王义务对李先生的过错进行弥补,要求小王去退还话费或直接支付李先生现金。李先生可积极尝试其他方式去解决问题,如与运营商沟通等。

【结论】误充巨额话费至对方账户,协商不成的。法院并不必然支持退还话费。充值需谨慎!

【参考案例】(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645号、(2019)辽0181民初7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