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赵先生的岳父病重需要医药费,便想着把房产卖了,可是没遇到合适的买主。赵先生一家拿出准备买房的8万元,给岳父看病,而赵先生的岳父则直接把宅基地卖给了赵先生。谁知两年后,房子拆迁,赵先生购买的那处房产赔偿了一百万元,赵先生的岳父却把钱给了自己唯一的儿子。

2017年,赵先生的岳父病重,为了治病,老先生便想着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了。可是,一时之间,很难碰上合适的买主。

可是,看病又急需用钱。这时,赵先生的妻子,也就是老先生的二女儿,和赵先生商量后,便拿出了已经准备买房的8万元,自己买房的计划暂时搁置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女儿女婿的做法,让老先生十分感动,于是,索性便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赵先生。

让谁都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块宅基地,却在两年后赶上了拆迁,被赔偿了一百多万元。

让赵先生寒心又气愤的是,自己的岳父竟然将全部赔偿款都给了自己唯一的儿子,剩下部分钱存放在女儿那儿。

赵先生认为,既然这处宅基地已经于两年前卖给了自己,那么这一百多万补偿就理应属于自己。

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先生将岳父的一个儿子和四个女儿,一起告上了法庭

那么,赵先生是否应该享有该处房产的赔偿款呢?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也就是说,赵先生给岳父拿了8万元的医药费,赵先生的岳父承诺将房产卖给赵先生,那么两人已经便已经订立了合同。这份合同,因为赵先生已经支付购买款,而他的岳父也已经同意,也就是说在事实上已经发生,因此合同也已经生效了。

即使,双方并没有在房产物权变更后,办理物权登记,也并不会影响赵先生和岳父之间的法律效力。

可是,后来因为政府拆迁,赵先生购买的这处房产的物权其实已经消灭了,那么对于赵先生来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屋的购买人可以向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或主张相应的房屋征收对价补偿款。若房屋出卖人还没领取补偿款,则房屋购买人可以请求确认自己享有征收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享有获得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这份补偿款应该属于赵先生。

最终,法院判定,房屋补偿款的一百多万元应该归赵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