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座右铭:以十分努力办好代理的每一件案件,尽其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内容是结合本人所代理的案件,并通过叙述的方式,予以普法,文字内容人物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简要:
王小丽出生于云南省某县,因家境贫寒很早就下学开始工作,下学不久便结婚生子,因夫妻感情不和,最终离婚。2021年快过年的一个天,赵小丽的朋友让赵小丽一同去送一名醉酒的朋友,隔天,醉酒的朋友请赵小丽吃饭,以示感谢,在吃饭过程中,醉酒的朋友问赵小丽的经济情况如何,家里有无牵挂,并告知其可以一起到外面挣钱,一次最少挣五到六万元,赵小丽很是心动,于是跟随醉酒的朋友一起来到了安徽省某县,醉酒的朋友介绍赵小丽通过婚姻介绍所与未婚的男子相亲,并在确认相互对眼后,双方先签订一份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明确男方要给女方的彩礼金额以及女方在一年内不得离开男方。赵小丽与名为张俊生的男子签订了该协议,并跟随男子回家结婚,男子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赵小丽22万元,在两人结婚后不久后,赵小丽就离开了张俊生,而后张俊生意识到赵小丽不是真心与其结婚,张俊生四处寻找赵小丽,并要求其返还支付的22万元彩礼。
赵小丽拿到张俊生的22万元彩礼,其直接转给了醉酒的朋友,现在张俊生要求返还22万元彩礼款,赵小丽根本也拿不出来,于是醉酒的朋友说,赵小丽你继续通过婚姻介绍所与未婚男子结婚,这样彩礼款就有了,于是赵小丽跟着醉酒的朋友继续通过婚姻介绍所与未婚男子相亲并签订协议,跟随未婚男子回家结婚,同样的该男子拿出24万元彩礼款给赵小丽,赵小丽拿到该彩礼款后,让酒醉的朋友返还给张俊生,但是醉酒的朋友并没有返还给张俊生,赵小丽与第二次相亲的男子结婚后,在其家中居住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又离开了该男子。
该男子通过多方打听,寻找赵小丽未果,眼看其拿出的彩礼款无法取回,该男子选择了报警。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赵小丽因涉嫌诈骗被依法抓获。
涉及的法律问题:
通过婚姻介绍所相亲后,双方签订协议,取得彩礼,女方不辞而别,男方无法取回交付的彩礼,该怎么办?
在民事上,这种事情可以定性为婚约彩礼纠纷;在刑事上,这种事情可以定性为诈骗。但是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需要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为什么公安机关会将本案立案侦查,并对赵小丽采取了强制措施呢?
理由如下:
第一,赵小丽并不是真心想通过相亲的方式与其相亲的未婚男子结婚,其目的是通过相亲的方式获得彩礼款。
第二,赵小丽在同张俊生生活一段时间并取得彩礼款后,不辞而别,赵小丽被张俊生寻得后,为了将张俊生的22万元返还给张俊生,又一次与其他未婚男子通过相亲的方式获得24万元彩礼款,而后也是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辞而别。
赵小丽两次通过相亲的方式获得彩礼款的行为,是有问题的,而且赵小丽在婚后均采用了不辞而别的方式离开了男方的家;同时其获得的彩礼款也被其占有使用,无法返还。
所以共同机关通过侦查的方式,获得了案件的情况,最终以诈骗罪的方式将赵小丽抓获。
如果说赵小丽仅与张俊生结婚生活一段时间后,拿着彩礼款离开张俊生,那么赵小丽的行为是否仍能认定为诈骗呢?
答案是不确定,如果张俊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赵小丽,那么他们之间就是婚约彩礼纠纷;如果张俊生通过报警的方式控告赵小丽,且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确认赵小丽构成犯罪的话,赵小丽取得张俊生彩礼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诈骗,但是若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仅仅是赵小丽不想与张俊生共同生活了,其目前无能力返还张俊生的彩礼款,那么张俊生还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赵小丽返还彩礼款。
事实就是事实,不存在假设的问题,在本案中赵小丽的行为符合诈骗的特征,赵小丽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本人代理的是赵小丽二审诉讼阶段,在本人阅读卷宗的过程中发现,赵小丽与张俊生之间,赵小丽是主动想返还张俊生22万元彩礼款的,而且赵小丽在第二次取得24万元彩礼款后通过醉酒的朋友返还张俊生,但由于醉酒的朋友没有返还给张俊生,所以导致张俊生没有拿回自己的彩礼款。而与赵小丽结婚的第二个男子,其交付出去的彩礼款,后期拿回了几万元,在一审诉讼中,关于已经拿回的部分,一审法院并未扣除,所以判决赵小丽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在二审,本人将该情况向二审法院予以说明,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人的意见,改判赵小丽由七年五个月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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