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南京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你没经常查询应自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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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为了帮助银行的负责人完成揽储任务,共分三个账户总共存入243万元到该银行中。

据悉:此操作持续了10年时间。可谁曾想,第11次时却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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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家银行的负责人时某,事后时某声称自己收很大,揽储任务没有完成。

为了帮助时某完成这个任务,李先生找来另外两人,并用三张身份证在时某任职的银行处,开了三个存折账户,总共存入了135万元。

事后李先生便第一时间将钱取出。一切正常后,李先生便放下戒心,并于次年底再次将135万存入这三个账户当中,帮助时某完成揽储任务,如此反复操作了10次。

李先生于2018年因急需用钱,遂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折除第一笔存款记录是真的以外,其他存取款记录都是假的,而此时李先生的三本存折内,已共计存入243万元。

经过查询,他得知这十年间,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存折的总共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这说明除第一笔当年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而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别人在操作。

这样他便报了警。

经过警方的调查,涉事邮政局长时某宁在此期间将这笔款项盗走。

最终法院判其两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责令其退所盗全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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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了这时,邮政局上诉,对此款项的损失,当事人以及当时介绍存入这笔款项的中介人,他们两者应当承担这笔损失。

这样受损失的李先生又继续维权将对方告上法院。法院最终认为邮政局应当承担这笔损失。

邮政局又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 ,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这样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又经过多次调解,至今没有结果。

之所以要重审,且邮政局方也一直不服的原因就是,他们和盗取这笔款项邮政局长时某宁只是委托关系。

他们和存款人并不是真正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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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们存款的过程中,其实还有个中介人,这个中介人也要承担责任。

还有在存款的过程中,受害人竟然十年间都不查看自己的账户,这也属于过错,为此自己也应当承担后果。

虽然,二审还没判下来,但我相信法律会还李先生一个公道。

近年来银行的所作所为,真让老百姓寒心啊,如果不加强整顿,谁还放心把钱存到银行啊。

我在想,南京江宁邮政储蓄银行也算国企单位吧,怎么感觉比美丽国还霸道呢?

看来真是奇葩理由,这开始光天化日之下明抢了嘛?普通百姓都认为把钱放在银行才是最安全的吧,如果按银行的说法,我房贷还不起了,是不是银行没有审核我现在的能力,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储户而言,去银行存款记得不必走私人路线,直接柜台完成手续。个人之间完成的手续说不清道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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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而言,这案子判资金挪用罪又不让银行退赔储户,逻辑上说不通。

因为挪用资金只对企业公款成立,逻辑上这是认定储户已把钱存入银行之后,罪犯才能形成挪用资金罪。

否则以诈骗罪判更合适吧?

那么,作为一个老百姓,多余的钱大家都会存到银行里,如果存在银行的钱丢失自己负责,谁还敢把钱存在银行里呢?

当然要理清楚一个事实:该笔存款是委托这个行长存的还是在柜面办理?这个是李先生胜诉的关键点。

柜面办理存款李先生无责,委托这个行长代办,李先生确有失察和及时核实之责,须知代办代办代而不办多了去了,如此巨款你是用美味鱼肴考验猫呢?

那么,我的建议就是李先生先让银行证明一下行长挪用的钱就是李先生的钱,银行证明不出来那就麻利点还钱给李先生,因为李先生的钱还在银行。

证明出来挪用的是李先生的钱,那请银行继续证明李先生储蓄时所签署的合同不是和银行签的,既然是和银行签的,银行也有流水,说明我钱就是存你银行了,你银行就得负责,因为行长挪用的是你银行的钱,跟李先生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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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说储蓄时签署的合同不是和银行签的,那就请问银行,存进去的流水是怎么回事?

如果只是相信银行才没有经常去查,如果二审支持银行说法,每天有多少人去银行排队查存款。

如果,经常查询资金是否安全合法这应该是银行的责任吧?

所以老百姓把钱存银行不就图个安全吗?

既然银行都这样说了,他不对老百姓的存款负有安全责任,那人们赶紧去把钱取出来呀,自己找个安全的地方放着。还得赶紧,晚了又不见了,没人负责喔。

再说了:银行不能简单的一句,个人行为就推卸责任!这也是银行监管制度缺失审核不利造成的,每天日清月结,资金对不上账就不知道?就必须银行负责,而且是全责!否则就没有人再敢往银行存钱了。国家金融法形同虚设!

对此,很多网友热议了:

网友一、存钱的时候你是大爷,存了以后钱丢了,银行什么都不管,那要银行干什么?直接把银行改成存进去,不用给钱的地方不就行了吗?要你银行干什么?我钱存在银行卡们把钱整丢了,应当找你们银行应当赔偿。

网友二、银行一般这个时候会来一句:原行长已经离职,请找当事人,与银行无关。或者就是原行长非正式工,为劳务派遣,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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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三、本人法盲一个,有个问题比较好奇,被告可以直接驳回要求重审重判吗?听说过不服上诉后高院要求再审,这个被告直接驳回有点高级,第一次见。

网友四、这是什么逻辑?储户存款在银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一些原则,银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天经地义,无论是银行行长或是员工,只要在工作期间对外办理业务后的一切行为,都是银行这一主体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网友五、我们这边曾经有这么个事:一个公司高层,基本上算是一言九鼎的人了,但是他不是老板,以公司的名义去银行贷款,钱是最后到他个人,公司一点钱没看到,最后不还钱了,银行起诉公司。

网友六、感觉另有隐情,储户如果委托行长代存,则行长无则,如果储户到营业柜台存储并拿到柜内营业员开具的存折或银行卡,那么银行一定要担责,必须赔。

网友七、这是钱应该由银行所付。因为嫌疑人是利用银行身份来盗取的,所以责任在于银行。所以我个人认真应该由银行赔给受害人,然后再由银行向嫌疑人索赔。

网友八、如果是真的。那么法院、银行就是故意混淆法律关系。因为,银行和储户是一个法律关系;银行和内部员工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银行理应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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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九、笑死了,我自己存多少钱进去我心里没数?怎么还要我经常去查多少钱的?把钱存进银行不就是为了让银行监督和保管吗?这借口也是没谁了,典型的抢劫还很有理的样子。

网友十、让我想起家里着火烧了存在家里的钱,银行说,存在银行安全,结果银行不着火,但会把你的钱花了,还说是你的责任。

网友十一、真无语啊!钱放银行不安全吗?还要自己天天去核查吗?你们银行监管去哪里了?

网友十二、不会假的,一个老太太,没必要这样,数字大起了歹心,让人打寒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