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浙江温岭,一农民到自家农田准备收割白菜时,却发现自家农田所剩的6万斤大白菜,全部不翼而飞了,农民立即报警求助。农民报警后才得知,居然有人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谎称,这里的大白菜没人要,可以随便砍。也就是说,来摘白菜的人,很多都是误以为农田里的白菜,是主人不要的。

施先生是菜农,其在当地承包了105亩土地,平时主要是在农田上种植蔬菜变卖为生。月初时,施先生开始收割农田上的蔬菜,然后以0.35元每斤的价格,运往外省卖给当地的菜贩。

连续收割3天后,施先生看农田里只剩5、6亩,于是想先休息一天再收。可谁曾想,其只是停了一天时间,农田上近60000斤、价值20000元的白菜,就全部不翼而飞了。

事后施先生立马报警求助。可让施先生想不通的是,居然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信息并附上定位,声称施先生家农田的白菜不要了,因此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就不约而同的来到农田处将白菜砍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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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群众因见没人制止,于是就更加相信这个消息了,最终一传十、十传百,施先生家的60000斤白菜一天之内,就全部被砍光了,而且,还有很多人都是开着车来装的。

1、事发后有网友们认为,是有人开玩笑开大了,才造成的;但也有网友认为,是有人故意捣乱的;甚至还有认为,是认识施先生的人故意为之的。

2、从法律上讲,不论是谁发的这些信息,也不论其出于什么目的要这样做,其必须要为此承担,只是其主观故意,将决定其行为该承担什么后果而已。

首先,如果行为人是想以此方式,来达到造成施先生经济损失的目的,那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将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事处罚。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想造成施先生经济损失,客观上亦已经达到了目的,且已经造成施先生2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因此其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行为人只是恶作剧,那么其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从民法上讲,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即赔偿施先生一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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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经济赔偿责任都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至于亲自动手去砍菜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否明知的了。

也就是说,如果摘菜、砍菜的人明知道这些菜是施先生还要的,但其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趁施先生不知情时,将其据为己有的,那么就属于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即便每人偷的白菜价值不大,无需刑事处罚,但也仍应当治安处罚。当然,如果不明知那就另当别论了!

最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切勿肆意妄为,否则必定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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