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建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西固段)建设需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建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西固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新建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西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依法将该决定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新建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西固段)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主要涉及:兰州北车站石岗车站、兰州供电段西固变电所、兰州西工务段线路车间、兰州工务段道岔大修车间、石油化工厂油品储运车间(106罐区南侧)、兰州供水集团第一水厂、交警支队西固大队岸门中队、西固分局岸门检查站、西固区环卫中心垃圾转运站、兰州市西固区林业和草原局、岸门村小学等涉及的房屋及地上构(建)筑物及附属物等(最终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补偿安置方式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征收一个住宅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

安置地点:西固区福源小镇二期(期房)、西固区东川棚户区安置房(现房)。

2.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具体补偿政策及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新建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西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签约期限

自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并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第3天开始,60日内完成。

五、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金:

(一)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的奖励。

2.对自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4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41天至第5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第51天至第6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

2.对自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4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第41天至第5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51天至第6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六、诉讼与强制搬迁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对做出书面决定后还不履行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本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提存

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拒绝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补偿款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新建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西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