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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刘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28.8元的“临期零食大礼包”。收到货后,刘某某拆开大礼包,发现大礼包中有饼干(两小包)、面包、饮料、辣条等共十几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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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零食中,除两小包某品牌饼干外,其余食品包装袋上均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两小包某品牌饼干(价值约两元)的包装袋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的相关标签,仅注明“相关标示详见外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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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认为购买的两小包某品牌饼干属“三无”产品,便主动联系某食品专营店客服询问两小包某品牌饼干的产品情况。刘某某认为该食品专营店在明知某品牌饼干是“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对外出售,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刘某某将该食品专营店起诉至长汀法院,要求该食品专营店支付2000元赔偿金(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1000的增加为1000元,一包1000元,2包共计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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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食品专营店客服称,两包某品牌饼干是在大包装袋中拆开来的,系新来的仓库打包员不小心放进临期零食大礼包中的,视为赠品赠送给刘某某,同时后期通过以视频及照片的形式拍下某品牌饼干的大包装袋。2022年5月20日,刘某某对这笔订单申请退货,5月23日,刘某某在没有退货的情况下收到某电商平台的退款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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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该食品专营店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食品专营店向刘某某出售的零食两小包某品牌饼干(价值约两元)的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的相关标签,仅注明“相关标示详见外袋”,并未提供相关外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决某食品专营店向刘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因两包某品牌饼干的十倍价格不足一千元,依法按一千元计算,对刘某某认为应按每包一千元计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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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明确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这起纠纷,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合理合法维权,并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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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李荣荣 罗 菲 -

- 编辑:曾雪红 -

- 审核:廖腾旺 -

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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