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家在上海的魏女士平时主要是以售卖小家具木材为生,这天魏女士又谈成了一笔生意,不过对方要求先付预付款。

所以魏女士便让自己的丈夫马先生把钱给取出来,再打入对方的账号上,而这边的马先生在接到妻子发来的信息后。

于当天下午,就带着银行卡前往附近的ATM机上准备取钱,但是让马先生愣住的是,ATM机上面竟然冒出“余额不足”四大鲜红的大字!

这让马先生一时间也摸不着头脑了,他还以为是妻子已经提前付过钱了,于是就打电话询问妻子魏女士。

可是魏女士的回答再次让马先生感到吃惊,因为妻子明言自己并没有动过这笔钱,更别说提前付了!

银行卡上的钱去哪了呢?为了弄明白这件事,夫妇二人当天下午就去了银行大厅询问,可是银行对此却说道,钱已经被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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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可把夫妻两人给吓懵了,银行卡都是由夫妻随身保管的,也并没有遗失过,那钱是谁给取走的?

于是夫妇二人便向银行提出询问,并要求银行把自己的钱给还回来,但是银行却认为,这是夫妻两人设下的“圈套”,为的就是讹银行的赔偿,所以坚决不认可魏女士的要求!

无奈之下,魏女士只得将银行告上了法庭,很快一审结果下来了,但这结果却让夫妻二人大失所望!

因为法庭采纳了银行的辩词,认为主要责任归于马先生夫妇,这也让魏女士感到十分气愤,随即提出二审!

当年11月,二审开始了,双方再次对簿公堂,那么二审的结果到底如何呢?魏女士的钱到底是被谁给取走了呢?

银行最终有没有赔偿魏女士的损失?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此案的全部过程,看看二审法庭是如何宣判的!

2014年,上海的魏女士一纸状书将中国农业银行给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银行将自己四万多元的货款“弄丢了”!

很快法庭便受理了此案,要求双方先行提交各自的证据,下面我们就先来了解此案发生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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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魏女士与丈夫马先生,平时做一点小家具木材生意,在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下,日子也渐渐变得越来越好。

就在2014年8月的某天,丈夫马先生忽然接到妻子魏女士发来的一条信息,上面说道,自己刚刚又谈成一笔,需要先把预付款给对方付过去,让丈夫在接到信息后去取钱。

于是在当天下午,马先生便带着银行卡前往附近的一个ATM机中,准备将卡的四万多块钱给取出来,然后再汇给对方。

可就在马先生把银行插入ATM机内,准备取钱的时候,ATM机的显示屏上忽然弹出“您的余额不足”,这几个鲜红的大字!

这让马先生当时就愣住了,因为他明明记得,自己的这张卡上面应该还有将近五万块钱才对!可是现在却发生这种情况!

所以马先生当即就想到,会不会是妻子已经把钱给取出来汇走了?随即马先生便拨通了妻子的电话,准备询问一下。

但当马先生对妻子说完这件事后,妻子魏女士的回答却再次让马先生感到震惊!因为魏女士十分明确地告诉马先生,自己绝对没有动用过这笔钱,更别说提前取出汇走了!

听到妻子如此肯定地回答,马先生再次陷入了迷茫之中,钱既然不是妻子取走的,那钱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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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思索后,马先生忽然想到会不会是银行内部系统出现错误了?自己的钱会不会还在卡内,只不过银行那边出错了,所以才显示余额不足?

所以在想到这个可能性后,马先生立刻对妻子说道,带上身份证件我们一起去银行大厅询问一下。

魏女士在听到丈夫的话后,也马上停下了手上的工作,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来到了自己常去的一家支行里。

等到魏女士赶到支行时才发现,丈夫早就等候在那里多时了,夫妻两人在碰面后,立刻走向了银行的柜台。

再对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遇到了情况后,对方则称道,因为事情比较复杂所以还需要马先生夫妇,前往银行卡所在的开户行地点办理,本支行无法办理此事。

听到银行工作人员的回复后,马先生二人也万分失望地离开了大厅,因为当时天色已晚,想着对方应该已经下班了,所以夫妻两人便决定第二天过去问问。

一直等到第二天,夫妻两个一大早就离开了家,向开户行所在地走去,而在来到开户行后,魏女士再次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起此事,并询问对方自己的钱去哪儿了?

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听完魏女士的话后,先是让魏女士提供了自己的信息证明,随后开始调取这张卡最近的流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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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该卡最近一个月的流水就被调取出来了,随即工作人员便拿着清单对夫妻两人说道,卡内的钱已经被取走了!

听见工作人员的话,夫妻二人在感到震惊的同时又感到一丝的迷茫!因为这银行卡平时都是由夫妻两人随身保管的,也没有遗失记录,那钱是被谁取走的?

所以魏女士当场就反驳了工作人员的话,声称自己与丈夫最近一个月,绝对没有动用过这笔钱,更没有将其取出!

但是工作人员却并不是这么认为的,他在将清单打印一份交给马先生夫妻后说道,根据清单上的记录显示。

银行卡的四万多元是于前一天深夜,在山东某个本行ATM机上,分成九次被取走的。

看着眼前的流水记录,魏女士感到更加惊奇了,自己这段时间一直都在上海,不仅压根就没去过山东,更别说在深夜两三点去取钱了!

所以魏女士再次当场反驳了工作人员的话,声称自己绝对没有取过这笔钱,可是工作人员却再次表示,流水记录摆在那里,无论魏女士怎么说,自己这边也都以流水记录为主。

很显然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无法让魏女士夫妇二人感到认同,于是在此之后,夫妻两人也曾多次来到该支行,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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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结果很明显,无一例外银行全都拒绝了,银行方面一则坚称,目前以银行卡流水记录为主,第二个则怀疑,这是魏女士夫妇设下的一个“圈套”,目的就是为了讹银行的赔偿!

所以多次交涉无果后,魏女士最终决定将银行给告上法庭,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快当地法院便受理了此案,随即则要求双方提交各自的证据,银行则以流水记录为主,提交了己方的材料。

但是魏女士一方,因为从来到尾都不知道此事,所以一时间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交给法院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审的审理结果也已经显而易见了,在一审审理现场,魏女士提出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四万多元的损失。

而银行方面则给予明确回复,第一个便是那张流水账单,上面显示钱是被人分成九次,而且是在ATM机上取走的。

而ATM机是怎样运作的也是一件众所周知的事,如果没有银行卡以及配套的密码,那么钱是不可能被取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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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银行据此则认为,这笔钱是魏女士夫妻自己的取走的,而他们之所以会这样做,为的就是要诈取银行的赔偿!

为此银行还提出自己的第二个猜测,从银行卡被盗刷一直到夫妻两人发现不对,前后已经超过了十二个小时!

在这十二个小时内,魏女士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先去山东取钱,然后再回上海报案。

所以银行坚称,自己这一方无责,这笔失踪的钱款,责任全在魏女士一方,银行是绝对不会承担魏女士一方的损失。

在银行陈述结束后,法庭宣布先行休庭改日下达判决结果,10月,一审判决便送至双方手中。结果很明显,法庭采纳了银行一方的说法,判定银行无责,魏女士败诉了。

败诉后的魏女士以及丈夫马先生再次感到万分的气恼,自己的钱无缘无故没了不说,自己还得受银行的气!所以不服一审判决的魏女士,在丈夫的支持下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诉讼。

11月,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也再次对簿公堂,不过这一次,魏女士却是有备而来的。

在庭审现场,魏女士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诉请,要求银行第一归还自己的存款,第二给予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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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魏女士所提出的要求,银行一方则直接拒绝了,于是法院便要求双方拿出各自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一方诉求的合理。

银行方面则依旧拿出一审审理时所提供的证据,声称根据该张银行卡的流水清单,以及魏女士报案的时间来判断,魏女士举证已经超期,所以银行认为自己无责!

而对此早有准备的魏女士则一一展开“反击”,首先一个便是银行提供的流水账单。

对此魏女士声称,自己这一方承认这张流水账单的真实性,因为这是银行系统提供的,自己无法辩驳。

但与此同时,银行声称这是在ATM机上取走的钱款,而ATM机是有摄像监控的,所以魏女士要求银行一方提供当晚的监控录像,看看到底是不是魏女士或者马先生取走的这笔钱!

魏女士的说法无疑是直接有效的,要想证明这笔钱到底是不是魏女士夫妇取走的,那把监控录像调出来一看便知。

可是银行一方的反应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在听到魏女士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后,银行方面则立刻回应道,调取不了!

银行的话让现场所有人都愣住了,于是法庭便询问银行为什么调取不了?对此银行则声称。

本行各ATM机按照国家规定的确都配有摄像头,但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导致各地的监控内容实在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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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魏女士不拿出确切有效的ATM机地址,那么银行无法调取该地的监控录像。

很显然银行在这里给魏女士设下了一个“绊子”,因为银行第一次并没有说,自己不能提供而是无法有效提供。

第二个则是要求魏女士给一个明确的地址,但是我们要知道,魏女士根本就没取过这笔钱,更没有去过山东,她从哪来的具体地址?

如果魏女士提供了,银行调出的监控摄像内哪怕不是魏女士或者马先生,那么银行也可以辩称,监控摄像内的人与魏女士相识,不然魏女士怎么知道地址的?

所以面对银行的辩称,魏女士则当即回道,自己不知道是哪里,但是这是你们银行开具的流水账单,所以调取监控摄像是你们银行的责任!和自己无关。

对于双方的辩词,法院则认为魏女士的说法更加可信,法庭认定既然这是银行一方提供的证据,那么根据银行的责任与义务,银行应该出具监控内容。

而对于法庭的认定,银行一方则沉默以对,面对银行的沉默,法庭则开始下一项的审理,即魏女士的举证有没有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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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文说道,银行在一审之所以获胜的很大原因就在于,银行提出的第二个猜测。

银行认为在银行卡的钱被盗刷一直到魏女士发现不对并报案,期间已经超过了十二个小时,所以认为魏女士完全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先去山东取钱,再回上海报案。

对于这个猜测,魏女士一方则直接反驳道,自己这段时间根本就没有去过山东,同时要求银行拿出自己去过山东的证明。

注意这里是魏女士要求银行拿出证据,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中有这样一个原则即“谁质疑,谁举证”,所以法院也认可了魏女士的说法,要求银行拿出证据证明。

但是对此银行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比如魏女士当时那段时间的火车,动车,哪怕是飞机,汽车出行的记录。

因为魏女士想要从上海去山东,肯定是要搭乘交通工具的,哪怕是魏女士自己开车,或者是打车去,那也一定会留下出行记录的。

除非魏女士是“超人”,能够在十二个小时内来回步行上千公里,所以在银行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时,法院则认定银行的猜测毫无根据,选择采纳魏女士一直留在上海的说法。

那么案件审理到这里,便来到最为关键的一处了,那就是卡内的钱被盗刷,到底是魏女士的责任,还是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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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魏女士则声称,这张银行卡自己一直都是随身保管的,而且以前也没有遗失记录,所以绝对不是自己的责任。

可是银行则提出,钱是在ATM机上取走的事实无法否定,而ATM机如果没有银行卡和密码,那么谁也取不走。

所以据此银行则认定,钱失踪了责任全在魏女士一方,而在银行说完后,魏女士一方也立刻进行了反驳。

银行卡自己一直随身保管,绝不会出现遗失情况,所以ATM机上的那张卡一定是假卡!是你们银行的ATM机没有识辨出来,这才导致己方财产出现损失的!所以责任在银行!

为此双方在法庭上再次争论起来,不过很快法庭便做出了调解,本着“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双方展示各自的证据,也就是一直到钱被盗刷的那天晚上,这张卡到底是在哪?

为此魏女士则拿出了平时保管银行卡的钱包,声称这个钱包一直都在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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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银行一方则无法拿出证据表明,那张卡是魏女士的卡,所以法庭最终认定,一直到钱被取走的时候,真的银行卡一直都在魏女士手上,而ATM机内的卡是“假卡”!

所以法庭认定魏女士无责,至此本案到此为止,随即法官当庭宣判,要求银行赔偿魏女士被盗刷的45087元,并且支付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