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一岁的女婴子萱被人故意扎了16根钢针,究竟有何深仇大恨才能做出如此禽兽之举。嫌疑人锁定在亲戚身上,可一一排除后竟无人可能作案。疑云密布,警方破案受阻,然而女婴的舅妈却离奇吞药自杀。
难道真是舅妈下此狠手?可子萱父母左思右想也想不到作案动机。或许恶人已咎由自取,或许案件另有玄机,真相已被舅妈的死所掩盖,只希望子萱能够健康快乐地长大。
一、10个月大的女婴子萱体内竟发现钢针,父母四处求医
2014年7月一个平常的夜晚,刘玉香在卫生间给10个月大的女儿子萱擦洗身体。可洗着洗着,她发现了不对劲之处。子萱白嫩的身体上竟有几处明显红肿发紫的红点,按着还硬硬的。
更令人揪心的是,只要一碰到这些红点,子萱就会撕心裂肺地哇哇大哭。这让刘玉香回想起最近子萱经常莫名其妙地哭,顿时觉得这些红点一定大有问题。
她仔细观察了下红点,结果发现这竟是针头!她小心翼翼地取了下来,发现这些针有的是输液针,有的是绣花针,都是被人掰断后把针头扎进皮肤里的。
刘玉香把此事和丈夫范光升说了之后,二人十分愤怒,同时还担心子萱体内还有针头残留,于是赶紧带着孩子去县医院就诊。果不其然,X光片显示,子萱身体里竟然还藏着12根钢针!
这些针分布在不同的位置,有一根竟然插在肾脏旁边。医生建议他们尽快去济南的医院进行治疗,因为这些钢针随着子萱的成长会发生移位,很有可能造成致命的损害。
夫妻二人带着子萱来到济南,但是医生看完后却劝他们去北京的大医院进行手术。因为这些钢针的位置实在棘手,风险很大,操作难度非常高,有一根甚至需要把肋骨打断,济南的医生并没有这个把握。
因此,舟车劳顿下他们又辗转来到北京,这也是他们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了。好在北京儿童医院愿意接收子萱,给一家人带来了希望。
主任医师运用超声技术确定了子萱体内钢针的具体位置,确定治疗方案后开始进行细致而漫长的手术。刘玉香夫妻在手术室外焦急地等待,双手合十祈祷上苍保佑年幼的小女儿手术成功。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子萱体内所有钢针都被成功取出,夫妻二人喜极而泣。但事情并没结束,接下来他们要找出罪魁祸首,究竟是谁能下此狠手对一个10个月大的婴儿做出这种丧尽天良之事。
二、苦寻真相未明,子萱的舅妈吞药自杀
刘玉香夫妻二人带子萱到医院检查出体内还藏有12根针后,心痛难忍,怒火中烧,立即报警想要抓出这个恶毒的凶手。
警方经过周密分析后,认为能够将这些针头神不知鬼不觉地扎进子萱体内的一定是一起生活过的亲属,于是对夫妻二人的亲戚进行调查询问。甚至对子萱的亲姐姐,也就是刘玉香夫妇的大女儿也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而村子里也一直讨论这件事,大家隐隐约约都觉得是子萱的奶奶下手的,怀疑奶奶重男轻女,因为儿媳妇连着生了两个女儿而不满意,因此下狠手虐待子萱。
但实际上,范光生经常外出打工赚钱,孩子由妻子还有爷爷奶奶照顾着。老两口不仅没有抱怨,反而十分疼爱孙女,经常赶集给孙女买好吃的。
子萱的奶奶听闻大家对自己议论纷纷,十分难过,刘玉香赶忙出面澄清,说二人婆媳关系十分融洽,婆婆是个很好很善良的人,对孩子也非常宠爱,不会做出这种事来的。
案件调查进入了停滞的阶段,好像没有人有足够的作案动机和嫌疑。结果此时,一则消息石破天惊般在村里掀起一阵惊涛骇浪,原来是隔壁村子里子萱的舅妈在家吞药自尽了。
这下子大家都认定凶手一定是子萱的舅妈,不然好端端地怎么突然自杀了,而且自杀的时间就在刘玉香报案四天后。
但人死不能复生,无法得知子萱的舅妈为何而死。断案要讲证据,警方并未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伤害子萱的人就是舅妈,因此警方并未作出明确的答复,此案最终不了了之。
本案因为嫌疑人舅妈的自杀身亡不告而终,但是即使此事确实是舅妈做的,她可能也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即使构成犯罪最重也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量刑时罪不至死。
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来看,法律不会让她受到很重的惩罚。若她真的因为伤害了子萱而做贼心虚喝药自杀,那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本案任谁都觉得对一个婴儿下此毒手之人罪大恶极,必须要严惩,起码得判几年有期徒刑!
但刑法的适用有着严格标准,很多人以朴素的正义观来给人定罪,动机是善良的、是热心肠的,但这样做实际上却是违反司法公正,不尊重法律的权威。
接下来本文将讨论怎样的情况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并为大家介绍刑法上对人体损伤的三种情况——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哪种伤害程度才能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三、如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为最轻的量刑门槛。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比前一种伤害行为更恶劣、造成的结果更严重的量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最重的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第一,本罪保护的是个人生理机能的健全,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的生理机能发生了障碍,或者对他人的健康状态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属于刑法上说的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比如伤害自己身体的,当然不成立犯罪。即使是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伤害其自己身体的,也不构成犯罪。
但此处有个例外,就是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争时自伤身体的,以《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战时自伤罪”定罪。
另外,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也不包括他人身上的假肢、假发或者假牙等,如果对这些进行破坏也不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存在伤害行为,用学界专业的话来解释,就是“具有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到轻伤程度的实质的类型化风险”。
生活中俩人吵架时一般的推搡行为甚至是一般殴打行为,都不能达到行为上伤害行为的程度。因此需注意,不能以结果倒推责任,对伤害行为的认定须慎之又慎。
那么该如何区分刑法上的伤害行为和一般程度的殴打行为呢?根据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总结为如下几点:一看犯罪工具或手段;二看打击的部位、频率与力度;三看行为人和被害人的体质、体能差异;四看具体的时空环境,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观上行为人的心理是故意的。故意伤害罪,顾名思义,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乐见其成的。
四、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最低入罪门槛规定的“轻伤”?
刑法上对人体的损伤主要包括三种,就是轻微伤、轻伤和重伤。根据前文所述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可见故意伤害罪入罪的是轻伤和重伤,如果造成的是轻微伤则不会给施害人定罪。
刑法上轻伤的鉴定标准详细规定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
由此可见,如果当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伤会导致他的身体器官出现轻度功能障碍,不能通过人体代谢功能自行修复,需要采取专门的医疗手段,但又不会达到威胁生命的重伤程度的,就属于轻伤。
故意伤害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根据常人的随意判断来确定,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根据法定标准和等级进行鉴定,确定最后的伤害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只有当施害人同时满足前文所述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子萱的伤害达到了轻伤等级,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具体细节和嫌疑人并未水落石出,真相或许已经被舅妈的死所掩藏。定罪量刑向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因此对本案中施害人行为如何定罪在此暂不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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