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名誉权代理律师熊达前期发表<劳荣枝案终极真相.13个劳荣枝被胁迫证据>,13项证据当中,有12项是吴丹红律师二审期间递交过,且是被江西高院驳回的旧证据,故被部分网友戏称为"新瓶装旧酒"

不过,熊律师及其团队确实有备注一项"新证据待提交"——那就是<劳荣枝法子英基本情况对照表>。 该表格旨在证明:劳荣枝不可能控制法子英,但法子英可以控制劳荣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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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劳荣枝案二审刑事裁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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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劳荣枝案二审刑事裁定文书》

熊律师团队编制的<劳荣枝法子英基本情况对照表> 一共提出‘外貌特征’、‘家庭背景’、‘性格特征’、‘控制能力’、‘没有和对方在一起时的表现’、‘被捕过程’、‘被捕后的侦查审判过程’等7项"证据"

外貌特征

外貌特征

熊律师描述劳荣枝时使用了六组关键词:长发披肩、身材好、长相漂亮、皮肤白皙、知书达理、气质超群。而表格中的法子英则是:脸上有一条一寸长,因为跟人打架留下的刀疤,长发,八字胡,一副凶残形象。

劳荣枝出生于1974年12月,今年48岁,1999年合肥案败露后隐姓埋名逃亡20年,有整容经历。客观上分析:48岁的劳荣枝直观形象和“身材好、皮肤白皙、长相漂亮”稍有差距。熊律师也不太可能见过年轻时20多岁的劳荣枝。因此,熊律师对劳荣枝的形容大概率来源于其家人/同学/同事对"年轻版劳荣枝"的描述。

熊律师把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外貌特征对比放在第一项,旨在从外貌特征上说明法子英凶神恶煞,劳荣枝秀外慧中。但是这部分资料是对人物外貌特征的评价,与该案是否有关联性,又是否能作为法子英可能控制、威胁劳荣枝的证据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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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背景

家庭背景

劳荣枝出生于石油公司职工家庭,有四个哥哥姐姐。熊律师提及了"劳父母亲是公认老实人"、"二哥劳声桥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并受嘉奖"、"劳声桥两次跳水救人"三项家庭背景。法子英方面,其六个哥哥姐姐当中有从事国企领导职务、政府部门中层领导职务,还有两个黑社会背景的哥哥。

一个人的成长环境对其行为习惯、性格特征的养成是有一定的联系的。所谓“穷养儿子富养女”也是民间近年开始流传的“古训”。熊律师对法劳二人家庭背景的阐述,也许意在说明"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法子英16岁开始就因抢劫罪被判处劳教,是块"偷针偷金"的料子。而劳荣枝书香门第,18岁从九江师范学校毕业后成为一名小学老师,琴棋书画样样精通,前途一片光明。除此之外,劳荣枝的二哥还是一名优秀的退伍军人,两次救人性命,丰功伟绩。因此,熊律师曾说过:是法子英用各种下作手段把劳荣枝搞到手,并对其施以强奸,致使劳荣枝多次怀孕多次堕胎,并且法子英一直通过威胁劳家等卑鄙的方法控制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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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特征

性格特征

熊律师描述劳荣枝:“从小胆小,温柔,善良,缺乏主见,容易相信别人,社会经历有限,被法子英骗到手后被玩弄于股掌之间,被法子英小恩小惠所惑而产生感情,自己沦为工具而不自知。”熊律师在这段话中提出了几个关键词,以推断劳荣枝系被法子英胁迫,且是"不自知"的。

熊律师描述法子英:“为人凶狠,残暴,狡诈,胆大安为,有非常强的犯罪"组织领导能力"。徒弟对其敬佩有加,带出的徒弟都能独当一面,徒弟都有了自己的队伍。”熊律师的这段描述前半部分主要说明了法子英为人之凶残,法子英徒弟部分内容应该和性格特征无直接关联。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庭审期间辩护律师吴丹红曾向法庭提交过一段视频证据:一名脸部马赛克的女子孙某娣在视频中评价劳荣枝的人品,并怀疑劳荣枝被法子英威胁控制,大概是说劳荣枝为人很大方,经常请客,和法子英不般配之类的内容。

因此,检察员质证认为:孙某娣对劳荣枝人格进行评价,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审法院认为:该视频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视频制作人、时间、地点、方法不明,且作证人身份,内容和制作过程均存疑,故该视频合法性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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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

其实熊律师提出的"控制能力对比""性格特征对比"要证明内容和目的几乎是一致的:劳荣枝不可能控制法子英,法子英可以控制劳荣枝。

值得一提的是,熊律师在描述劳荣枝时提到“讯问过程中展现出强烈的易被驯服人格”和吴丹红律师表达的"只要什么都不说,这案子就办不了"有异曲同工之意,这也就是律师们提及的"诱供"现象。

熊律师认为劳荣枝就是一张白纸,被法子英欺骗、控制、驯服为犯罪工具而不自知,讯问过程中展现出强烈的易被驯服人格。谈到法子英的控制能力时,熊律师说:“带六个小弟用策略堵住比他势力大的黑老大,差点捅死对方;严密控制劳荣枝利用其达到犯罪目的;带出来的徒弟都具备带队伍控制犯罪团伙的能力。”

没有和对方在一起时的表现

没有和对方在一起时的表现

熊律师在谈到法子英和劳荣枝二人"在没有和对方在一起时的表现"这个点上,内容其实和上面的"家庭背景"、"性格特征"、"控制能力"有重复的地方。总而言之大体上就是:劳荣枝背景优秀、小学老师、会琴棋书画;法子英年少抢劫、多次入狱、鱼叉捅人,罪行累累等。其中熊律师重点提到:劳荣枝在离开法子英后逃亡的20年,并没有任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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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过程

被捕过程

熊律师提出:被捕时,劳荣枝是全程配合,老老实实就擒。而法子英则持枪拒捕,与200多名武警对峙数小时,最终被击中腿部,忍受不了催泪弹被捕。

其实,"被捕过程""劳荣枝系被法子英胁迫"应当无任何联系。二审期间,吴丹红律师就已提出:法子英和劳荣枝被捕视频,证明目的是法子英凶狠、彪悍,劳荣枝配合抓捕。而法院认为:法子英与劳荣枝被抓捕的不同表现,与案件犯罪事实无关,也不属于量刑情节,故不予采信。

被捕后的侦查审判过程

被捕后的侦查审判过程

熊律师说:“劳荣枝初期有过抵触,但一度完全相信审讯人员,对于侦查人员的小恩小惠感激涕零恨不得以死相报,没有为自己进行任何掩饰,诚心悔罪。

劳荣枝审讯期间,吴丹红律师和熊律师二人都不是其代理律师,是从什么渠道得知劳荣枝"初期抵触"、"对侦查人员感激涕零恨不得以死相报"、"毫无掩饰、诚心悔罪"的?这个可能只有劳荣枝本人才心知肚明。但是我们必须认可熊律师提到的"诚心悔罪"这个行为,毕竟这是一名罪犯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唯一通道。熊律师这句话是否也同步肯定了劳荣枝审讯期间的口供系属于"诚心悔罪"的?

熊律师说:“法子英极度嚣张,内心强大,从容掩饰另一个帮忙买冰箱的女人,坚持数日不供出殷某关押处,直到出租屋附近的人发现尸体。”

合肥案殷某的死亡原因一直是网友议论的焦点,劳荣枝也曾在庭审时说过:“不是我就是他,没有第三个人。”但是,熊律师却在这段话中透露了一丝信息:购买冰箱的女人有"另一个"、法子英不供出殷某关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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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律师发表的"13个劳荣枝被胁迫的证据":含证人证言8项,刑事案例2项,劳荣枝的讯问笔录和庭审陈述、以及身上的旧伤各1项,最后一项就是熊律师团队制作的<劳荣枝法子英情况对照表>,也就是本文主体部分。

熊律师认为,从<劳荣枝法子英基本情况对照表>可以得出两个"印证":第一、法劳二人10年的年龄差,背景差异与证人曹某关于被法子英徒弟控制女性的特征相互印证;第二、与劳荣枝供述与辩解其不敢报警,无法逃跑相印证。表格也足以证明:劳荣枝不可能控制法子英,法子英可以控制劳荣枝。

附文:熊达律师及团队《劳荣枝法子英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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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劳荣枝名誉权代理律师熊达于社交平台披露的资料,作者已授权转载;部分资料来源于<劳荣枝案二审刑事判决文书>.本文不代表个人任何看法,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侵权可删!感谢您的阅读,诚邀您给予评论、点赞、分享,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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