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地。女子被一个陌生男子跟踪至家门口,男子女子加个微信,女子拒绝并称自己已经报警。男子说:“我没有对你有任何触碰啊或者猥亵。”

女子下班回家,一个陌生男子不远不近地尾随着她。女子奇怪,赶紧加快脚步,过了一个路口,女子用余光发现,男子依然在她身后。

女子在走到自己居民楼的时候,男子也跟着上了楼。女子不再犹豫,立刻报警。当她走到自己楼层家门口时,回过头发现男子也已经到了楼梯口。

男子一边喘气,一边好奇地打量着女子。女子正色道:“你是谁?你跟我跟到家门口,刚才在路上,你就一直跟着我。”
男子说自己是送外卖的。女子说你送外卖的衣服呢?男子说自己是兼职送外卖。女子又说你兼职你的外卖呢?

男子这时候承认自己跟随女子,不过他想让女子加个微信。
女子说:“我警告你啊,你这是跟随我回家尾随我,我已经报警!”
男子此时说:“我没有对你有任何触碰,或者说猥亵,我加个微信都不行吗?”之后男子溜走。
这事女子还真报了警,民警因男子没有对女子造成实质性伤害,事后没有立案。
报警而没有立案,是不是意味着女子的报警没用,事情并不能这么说。当时情况下,面对未知的情况,女子果断报警是正确的选择。
正是因为女子的报警,在最后关头让男子有所顾忌,从而转身溜走。如果女子当时没有正色警告男子自己已经报警,接下来的情况就不得而知。
此外,被人跟踪监视属于偷窥,同样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当出现被陌生人跟踪尾随,而自己又无法判断原因的情况出现,果断报警是正确之举。之后如实向警察说明实际情况,以便于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本案中,民警通过调查,认为跟踪女子的男子没有对女子形成实质性伤害,未予立案,后告知女子,并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对男子的跟踪行为,警方应当记录在案,以防微杜渐,预防在先,一旦今后再次发现男子有类似行为,就应当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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