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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专利
海外版-美国篇⑭
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v. SEB S.A., 563 U.S. 754 (2011)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从海外专利典型案例库中
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被告):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SEB S.A.
判决结果:被告诱导性地侵犯了原告的专利
1991年,SEB S.A.(SEB)(原告)获得了一项关于冷触油炸机的专利,该油炸机在美国非常受欢迎,其销售情况非常好。1997年,SEB的竞争者Sunbeam Products, Inc. (Sunbeam)雇佣了一家美国公司Pentalpha Enterprises, Ltd. (Pentalpha) 来为Sunbeam制造可以在美国销售的油炸锅。Pentalpha是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被告)的一个子公司。
受雇于Sunbeam后,总部设在香港的Pentalpha在香港购买了一台SEB油炸机。由于是在境外市场销售,SEB油炸机产品上没有美国专利标志。然而,Pentalpha的首席执行官作为其他美国专利的持有者,他知道在国外销售的专利产品上是没有美国专利标志的。除了某些外观方面的细微区别,Pentalpha几乎完全仿制了SEB的油炸锅。Pentalpha聘请了一位律师来进行专利检索,但没有告诉律师该油炸锅是直接抄袭SEB的产品而来的。该律师的专利检索没有发现SEB的专利,因此Pentalpha将该油炸机卖给了Sunbeam并在美国销售。SEB根据35 U.S.C. § 271(b)对Pentalpha提起了专利诱导侵权诉讼,陪审团裁定SEB胜诉。地区法院拒绝了Pentalpha的庭后动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美国最高法院批准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律标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面对专利诱导侵权,当事人是否必须知道被诱导的行为会构成专利侵权?
在Aro Mfg.Co.v. Convertible Top Replacement Co.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35 U.S.C. § 271(c),尽管知情要求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知情仍是共同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的必要要件。在分析§ 271(b)下的诱导侵权时,法院认为没有理由偏离§ 271(c)的理论。此外,虽然不实际了解现有的专利不构成知情,但对现有专利故意视而不见(willful blindness)符合知情的要求。故意视而不见是刑法中一个公认的概念,在诱导性专利侵权案件中也应该适用这一标准。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个专利侵权人“采取有意的行动来避免去确认很有可能发生的错误行为,并且几乎可以认为侵权人实际上已经知道”,那么根据第§ 271(b)条,侵权人的行为应被视为“故意视而不见”,其诱导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03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可以认定,当Pentalpha将油炸机卖给Sunbeam在美国销售时,Pentalpha故意对SEB的专利存在视而不见。Pentalpha公司购买了SEB公司的油炸锅,除了一些外观上的不同Pentalpha几乎完全复制了SEB的产品。Pentalpha的首席执行官知道SEB的油炸机在商业上的成功,他也知道在香港购买的油炸机上面不会有任何美国专利的标记。此外,Pentalpha的首席执行官没有告诉他的律师Pentalpha直接抄袭了SEB的油炸锅。总之,Pentalpha采取了故意的行动来避免去确认SEB拥有其油炸机专利的高度可能性,并且故意对其诱使Sunbeam侵犯SEB的专利这一事实视而不见。联邦巡回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决。
04
典型意义
美国专利法35 U.S.C. § 271(b)规定,任何主动诱导他人侵犯专利的人都应同样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考虑到在美国专利法35 U.S.C. § 271(b)下,诱导一方必须知晓诱导行为会构成专利侵权才会同样作为侵权人,且故意对已存专利的视而不见也被视为知情。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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