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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十几年前在河北阜平县投资,与当地合作企业发生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开庭的路上,金先生被阜平县警方抓走,羁押247天后检察院不起诉结案。金先生在押期间,检察官与家属谈话“交钱放人”收取了232万元并打入个人账户。随后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得到中纪委的重视并批转由河北省处理。但是前期承办的阜平县却答复说被举报的检察官不违纪,对收取的二百多万元也未作说明。现在此案正在复查。

民事纠纷打官司的路上被警方抓走,结果是国家赔偿

2010年3月份,金先生与河北省阜平县某企业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至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就在出庭参加民事诉讼的路上,被阜平县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的几个干警因此立功受奖,对方当事人还放话说自己出了警方的办案费用。

2010年5月17日,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金先生批准逮捕;一年之后的2011年5月9日,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金先生不予起诉。

随后,金先生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阜平县公安局和阜平县检察院都依法进行了国家赔偿,公安局赔偿38万元,阜平县检察院赔偿了4万余元。

想要回非法扣押和被索要的钱款,十多年不受理

既然进行了国家赔偿,金先生这些年又在提什么要求呢?

原来,这些赔偿只是对非法羁押进行的人身权赔偿,金先生由于违法办案造成损失远远不止这些。

首先,作为被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投资人涉案导致企业归属问题发生颠覆性改变,自己的投资已经完全变成了负数;另外,在金先生被羁押期间,阜平县检察院起诉科吴姓检察官一直和金先生家属谈条件,说不交钱是不可能放人的。“开价”是150万才可以放人,多次“涨价”最终在232万元“成交”。这232万元是金先生家属在银行直接转账给吴检察官个人银行卡上的。

另外金先生还发现,阜平县公安局查扣自己财产,有一笔20万元现金,已经随卷转给了阜平县检察院,有公安局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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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金先生家属在2011年1月18日向检察官个人账户打款的银行回单。

检察官收钱没有错?还得查

对于被羁押期间受到的委屈,有人劝告金先生不要再纠结了,官方能解决的只有扣押钱款的问题,毕竟曾经某些地区的司法环境还是有些欠缺的,但是检察官收了你的钱,这个事情要解释清楚的。

2020年前后,金先生简化了诉求,只对于二百多万“放人钱”和20万元公安局转交给检察院的查封款要求的合法性质疑,并要求原款和十几年的孳息返还问题,向各级纪律监察部门进行了逐级反映,本金共计250万元。2022年底,终于在中纪委收到材料之后,批转至河北省,并由阜平县纪委监委承办。

但在接到案件之后,阜平县没有主动联系过金先生,反而是金先生多次联系承办人,几个月之后,办案人员再次接到金先生的咨询时做出口头回答:被举报人的吴检察官不违法、涉及款项不在县级机关管辖权限之内,并且不给书面答复。

金先生再次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保定市纪委监委已指派另外办案团队承办此案。

专家观点:个人没错?那就是集体出错

针对此案,金先生多次在各地举行过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律师以及法制媒体记者,大家都一致认为:首先,此案明显是一起“刑事干预民事”案件,嫌疑人并没有实际触犯刑法,实为错抓、错捕。并且检察官办案过程中没有权利决定对嫌疑人财产进行收缴、没权利以个人身份收取款项。

当年办案检察官个人与家属谈判、个人账户收钱232万,这不是小数,如果纪律检查机关认为收钱的人不违规违纪,那言外之意就是集体违纪。只不过是现在的查办机关没有权限查其他人,需要提高办案级别就能水落石出。

而公安局查扣的那20万,已经有证据随案卷移送至检察院,这笔钱肯定查得清。

文\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