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6个月与单位协商离职,协商不成,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就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中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