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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交通事故……

每场事故的背后

是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破碎

但这次是一个家庭的悲伤

和一个人的悔恨逆流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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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

3月13日19时56分,交管大队接110转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铁清到迎安的公路上躺着一个行人,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已通知了派出所,请你们前去查看。

现场情况

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在S214省道93公里100米处一老年男子躺在道路中间,经120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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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侦察

民警立即对现场周边居民开展走访调查,并对事发周边监控进行调取排查。当晚21时40分许,调查还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时,铁清派出所传来消息,一名男子到派出所称其驾车在铁清至迎安的路上撞了人。

事实清晰

经调查,2023年3月13日,李某财驾驶川Q3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铁清镇方向往迎安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50分许行驶至铁清镇境内S214省道93公里100米处时,与行人李某树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财因害怕担负责任驾车逃离现场。之后,迫于对法律的畏惧及良心的谴责便到铁清派出所投案,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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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

指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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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代价

目前,李某财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面对他的将是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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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类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发现身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

请应该尽量记住肇事车辆的信息

肇事司机的体貌特征

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用手机记录

及时报警

如果发现受伤人员

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将伤者送往医院

来源:江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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