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郑某是河南省郑州市人,在该市某某区有一处门面房,面积100平方米。
2016年,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郑某的门面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区政府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拆迁指挥部。由于补偿款比较低,郑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2017年的时候,指挥部强拆了郑某的门面房,郑某委托律师,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指挥部又和郑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指挥部两年内在同地段为郑某安置一套的门面房,面积100平方米。如果两年内,指挥部无法提供安置房,则按照每平方1.8万元,给予郑某货币补偿。
签订协议之后,郑某撤诉。但到了2019年,指挥部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安置房给郑某,郑某便要求支付180万货币补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协议中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过高。之后的两年里,郑某多次要求,但还是没有获得补偿。
郑某实在没有办法了,2021年,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支付180万的货币补偿及利息。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并不是《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不存在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协议中的价格是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擅自决定的,价格过高,区政府不认可。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要求区政府支付180万货币补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郑某和指挥部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指挥部没有在协议确定的时间内交付安置房,根据协议,郑某有权要求指挥部支付补偿款240万。但关于利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区政府辩称的,区政府并不是协议中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的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政机关授权其临时部门、内设机构行使职权的,视为委托。本案中,拆迁指挥部行使职权应视为区政府委托,区政府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区政府应支持给郑某180万货币补偿。
三、法院判决
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郑某1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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