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河南新乡,朱先生拆除自己的房子准备翻盖新房时,发现了一个装着3万元现金的铁盒子,朱先生非常惊喜,准备把钱存起来,没想到打算存钱时,铁盒子不见了。
一、旧房翻新发现铁盒子
朱先生一家把旧房子拆了翻盖新房,家里的旧东西打算都不要了,于是请来了村里收废品的夫妇来回收旧物,顺便把不要的都清理走。
废品收购夫妻二人忙不过来,于是请来了同村的郭大妈帮忙一起干,之后会给她工钱。
在拆房过程中,朱先生拉扯房顶上的东西,结果掉下来一个铁盒子,朱先生打开一看,里面是自己丢失了好几年的3万元现金。
失而复得,让朱先生一家非常欣喜,想当年为了这些钱,自己辛苦的劳作,省吃俭用,因此,妻子身体还落下了毛病。
如今,终于出现在眼前,妻子的脸上也乐开了花。让朱先生这次赶紧去存了,别再找不到。朱先生答应忙完手里的活就去。
二、工人私自拿走装钱盒子
然而,没想到的事情总是那么凑巧。收废品的夫妇请了郭大妈来帮忙,郭大妈进屋收拾的时候,刚好看到了这个铁盒子放在台面上。
看着盒子很破旧,郭大妈认为就是不要的东西,于是拿过来好奇的打开看看里面,这一打开不要紧,让郭大妈愣了,里面整齐的装着一盒百元现金,足有好几万。
这下把郭大妈惊着了,当时主人朱先生不在家里,郭大妈只好拿出来请示收废品夫妇,结果被告知,拿走。
郭大妈认为这是主人的东西,拿走不好吧,对方却没有犹的让她把铁盒子装上车。郭大妈只好照办。工作完成之后,郭大妈就回家了。
朱先生回家来拿钱,到屋里一看铁盒子不见了,急坏了,连忙叫来女儿询问,女儿说没见到,问问是不是收废品的拿走了。
此时,收废品夫妻二人已经离开了,朱先生的女儿询问周围的干活的人,大家说看到收废品的拿走了,而且郭大妈也知道这事。
于是朱先生的女儿去找了郭大妈,郭大妈承认自己动过那个盒子,里面是有钱,不过自己交给了收废品的夫妻,当时自己还说,这是主家的,不应该给人家吗?
朱先生女儿一听,立刻去找了收废品夫妇,结果二人并不承认拿过铁盒子,而且说根本没见过。
朱先生女儿知道对方说了假话,但是也没有证据,多次找对方确认,对方拒不承认。朱先生一家没办法,只好求助民警。
朱先生失而复得的好心情还没冷却,就被浇上了一盆冷水,明知道对方拿走了,可是人家根本不承认,这让朱家人非常气愤。
三、事件法律分析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这件事呢?
1、收废品夫妇拿走朱先生的现金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事件中,郭大妈拿到铁盒,认为是主人家的东西应当交还,但是被收废品夫妇拿走。而且,当朱先生女儿找对方要回时,对方并不承认。
当拿出郭大妈证词时,证明给了夫妻二人,对方见无法抵赖,却又不承认里面有叁万元,说没有那么多钱,而且还是已经丢了。说自己是收废品的,每天那么多人,不知道被谁拿走了。显然对方说了谎,并且前后矛盾,态度还很恶劣。
铁盒里装的现金是朱先生已经知道并准备存放的,没想到,这期间就出现了问题。显然装现金的铁盒是朱先生已经控制的东西,正常情况下他人是不能拿的,但是对方明知是朱先生的东西,却还故意拿走,朱先生女儿要回时,去遭到拒绝。
因此收废品夫妇主管故意犯罪行为明显,涉嫌侵占罪。
2、为何被定为犯罪而不是违法呢?
在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里,金额超过5000元的,并且对方已经告诉了,就符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3、为何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
有人认为,是收废品夫妇趁朱家人不在,就偷偷拿走了现金,显然是盗窃行为,但是为何要认定为侵占呢?
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侵犯他人财产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事件中,朱先生找到现金时确认是自己曾经丢失的钱,而且打算存行,在此过程中,收废品夫妇拿走了明知属于他人的财产。因此属于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尽管收废品夫妇不承认,但是民警会调查清楚,最终事实胜于雄辩,如果拒不退还,他们将面临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不义之财不能拿,否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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