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一直是让人深通恶绝的存在,因此人们将其比作“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面临自己东西被偷,人们下意识的举动也是去阻止,防止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看似微小,但实则是在给自己积累大恶,容易种出苦果。

山东青岛一小伙便一脚将偷车贼踹倒,但谁成想这一脚将小偷致死,结果反被小偷家属索赔112万。面对这一脚112万,“受害者”反成“被告”,法院又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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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山东法庭上曾审理的一起案件,案件争议点便在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50多岁的曹某是一名无业游民,家住山东青岛,没什么经济来源,一直就有着小偷小摸的习惯,之前也不是没有被发现过,但因为偷的金额不大,每次都没有受到太严厉的惩罚,曹某的偷盗习惯也没有改过。

在他心中只要得手了就有钱,又不是每次都那么运气差被抓到,最坏的打算也就是大不了坐几年牢,在他眼中偷个东西不至于判死刑,况且他每次也没偷大的。

但曹某显然没想到,自己还是因为偷东西丢掉了性命。

案发当时,曹某在一街道附近闲逛,眼睛四处打量,突然将目光落到了路边没有上锁的电动车上面,他刚刚看到车主跑进了旁边的早餐店,看样子还要一会,看着这辆电动车,他只觉得能换不少钱,起了偷车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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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没有偷过车,更是连电瓶车也不会开,虽然他成功来到了电瓶车旁边,但怎么将车弄走,这又是一个大难事了,担心车主回来,来不及多想,曹某便推着电瓶车往旁边走,但推着这电瓶车走也不容易,不到一会,曹某已经是满头大汗。

时间过了一会,曹某已经将车推出了一段距离,而车主阿强才刚刚吃完早餐出来,他是个高壮的东北小伙,看到自己的电瓶车不见了,心底有些恼火,因为他还急着上班,刚刚也是嫌麻烦这才没有上锁,想着就在外面,谁成想还真有小偷盯上了他的电瓶车。

阿强一边懊悔自己图省事没有上锁,一边也是想着小偷没有自己钥匙,按照这个时间,应该也还没走多远,一辆电瓶车也要1千多块钱,阿强心底肉疼,也是恨极了这个小偷,还是抱有着试一试的想法,看能不能追上小偷。

阿强迅速询问了一下路人,问有没有人推着电瓶车形迹可疑,这么一问倒真让阿强问到了些线索,阿强连忙朝着路人指的方向狂奔,不断往周围扫视着,没想到还真让他看到了那个偷车的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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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感一下子就涌了上来,阿强也是一时气急了,想要抓住小偷怕对方跑了,也是想出了心底那口气,于是阿强直接冲上前一脚踹了上去,而偷车贼猝不及防地就这么被踹倒在地,阿强冷哼了一声,便夺回了自己车。

阿强并不想管躺在地上的曹某,只觉得他咎由自取,当看到曹某突然抽搐表现得很难受的样子,他下意识也以为对方装病碰瓷,他本想直接开车走,不再找对方麻烦算了,但心底也是有点忐忑,还是顺手打了个急救电话才走。

可谁能想到曹某其实是患有冠心病,当时偷车的他本就十分紧张,在被踹倒后便心脏病发作,当即猝死,救护车赶到时已经无力回天。得知事情的曹某家属伤心之余,反而将责任赖在了阿强身上,认为是对方的一脚才导致了曹某死亡,偷车有错,但错不致死,于是将阿强告上了法庭,并且索赔112万。

而接到法院传票的阿强显然不能理解,一边震惊曹某居然死了,一边认为自己只是维护自己权益不被侵害,他也不知道对方患有冠心病,曹某要是不偷车,也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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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一出,确实引发了许多争议,在《民法典》当中明确提到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而造成对方损害的,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该案件过程中,曹某的偷盗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正在对阿强的权益进行侵害,阿强确实是为了追回车辆,从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虽然行为比较激动,但确实是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死亡鉴定原因,曹某是死于冠心病复发,他在明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要进行偷盗行为,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而阿强并不知晓该情况,只是为了防止车辆被盗走,所做出的行为反应,之后也是出于人道主义拨打了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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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也是考虑到阿强踹倒曹某的行为,存在着一部分的正当防卫过当,因此法院还是酌情判决阿强赔偿5.6万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很多人依旧讨论不断,现实中小偷被抓的案例很多,但大家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中,要注意适时适度,阻止侵害这个行为固然可以算为正当防卫,但倘若在停止侵害后,还未能收手,就很容易构成故意伤害而非正当防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