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3月20日电,“广州拟立法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闻引爆舆论,其中提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内容更引发不小争议。笔者认为,地方不惜余力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决心可以理解,但立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停贷抽贷“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妥的。为何这么说?首先,《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中关于“随意停贷抽贷”的界定过于模糊,易成为地方给金融机构“扣帽子”的依据。从历史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干涉银行机构贷款流向的做法有过惨痛教训,其实质是金融机构丧失独立性,成为了地方的”第二财政“。政府可以进行引导甚至为优质民企提供补贴,但绝不能越俎代庖干涉金融机构的运作,这方面的苗头应尽早遏制。(评论员 彭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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