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即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有效期均为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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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许可条件的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特种设备许可证的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许可程序大致流程:

一、申请的一般要求

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2)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3)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4)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二、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注 3)名称和联系方式。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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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四、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

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就是关于特种设备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