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沙龙综合整理
编辑: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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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3年,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办法”定了!
经苏州市卫健委修订,新《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苏州是全国首批推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的城市之一,早在2016年,苏州就已发布了《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随后,该市卫健委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更加完善、覆盖面也从医师拓展到了医、药、护、技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而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则是经过3年多的试行后修改调整所定。
《管理办法》监管对象为医、护、药、技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共列出88种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三年,记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累计达到一定记分的医务人员,根据分值不同,将受到法律知识离岗培训、限制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对累计记12分及以上者,还将进一步实施延迟晋升、解聘、取消处方权、接受定期考核等处理,若考核不合格将被注销《医师执业证书》,并报送至地方信用主管部门,依法纳入信用档案。
02
这些不良执业行为,检验人需警惕
为便于各位检验人进行对照,小龙将《管理办法》中与我们密切相关的不良执业行为,按扣分的从低到高进行了罗列:
扣1分的情形: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扣2分的情形:
(二)不按规定登记门诊日志、手术登记本、检查登记本、检验登记本等的;
(六)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十)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
(十二)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告知病人转诊的;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未造成后果的;
扣3分的情形:
(八)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造成后果的;
(十一)违反规定参与医用耗材采购销售,未造成后果的;
(十二)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的;
扣6分的情形: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九)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扣8分的情形: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检测和诊断报告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或者参与医用耗材采购销售,造成后果的;
扣12分的情形:
(三)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件(照)的;
(十一)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服务态度、行为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或参与销售医用耗材,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03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还与职称考试有关
根据此次《管理办法》的印发通知,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而依据2023年卫生资格考试大纲,《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正是我们检验人在参加卫生资格考试时可能会遇到的考点。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于2012年7月印发,其中的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如下: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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