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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28日,丁女士在产检时倍诊断为:高龄初产,妊娠高血压,需高危妊娠监督?两次的复查记录单上,都打印着“休28天”。于是,她向公司请假保胎,被以不符合规定为由驳回。在她提出质疑后,公司人力部门以旷工为由向她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将她从公司所有的网络群组中踢出,并关闭她的企业邮箱、微信等工作账户。 3月19日,公司人力部门反馈了三条意见: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恶意针对丁女士这样的怀孕女性;丁女士存在旷工违纪情况;丁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将配合调查。 由于掌握的案件信息有限,丁女士是否存在其他违纪现象暂且不论,关于女职工是否可以请“保胎假”阿宇的个人看法是: 按照法律规定,产假是从女职工实际生产日期前15天开始计算。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保胎假一说,如果医院说女职工有先兆性流产等情形,需要提前休养保胎的,可以凭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等,按照病假(医疗期)处理,可以享受医疗期工资。如果没有病假证明,还可以请事假,但事假期间无工资。 而有些地区还可以请产前假,比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因此,就本案信息来看,丁女士的情况应当可以按照病假或事假处理。公司非但不同意丁女士的请假申请,还把丁女士按作为旷工处理,这种处理过于粗暴,有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