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原参事)

《南方都市报》日前刊登署名刘远举文章《共享单车特许经营拍卖,有违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认为这种“用拍卖、招投标、排他协议限制竞争”的做法,“最终损害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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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资料图)

俗话说“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口软”,刘远举在文章中认为,政府通过拍卖收到巨资,在管理上就会因“严进”而导致“宽管”,最终企业的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成本,要由消费者承担。

的确,用拍卖经营权来管理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单车,不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单车是必须占用市政道路资源的,而占用市政道路资源,是必须付出占用费用的。

所谓“共享”,从来都不是消费者共享市政道路资源,而是共享单车或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无偿享用了市政道路资源。消费者每次使用这些企业提供的单车或电动单车,都是要付出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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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部委的文件或政策里,对于我们口头上所讲的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单车”,它们使用的正式名称是“互联网租赁”。这意思其实已经很明确,它本质上就是一个“租赁”性质,所谓的“共享”就是一个营销的噱头。

我们必须强调,经营互联网租赁单车或互联网租赁电动单车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支付市政道路资源占用费。而市政道路资源是不可能无限量提供的,那么公开拍卖占用权自然就有了前提和基础。

所有互联网租赁单车或互联网租赁电动单车,必须在获得道路使用权的区域内租赁和归还,在其他地方停放,就属于违规占用公共资源,使用这些所谓“共享”单车或“共享”电动单车的消费者,也不能被认为是完成了归还租赁的单车或电动单车的流程。这一点,目前的定位技术是很成熟的。

而且每个获得使用道路资源权的企业,应该观察和及时发现车辆的问题,并及时补充完好的车辆提供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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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采用拍卖经营权的方式许可无偿“共享”市政道路资源的企业进入城市经营,广大市民、居民是不满意的,尤其是绝大部分老年人。企业不能把他们应该支付的占用市政道路资源的费用和他们应该聘用人员在占用地点看管的费用,通过“共享”就不支付了!

这些企业根本就不是什么新兴互联网企业,哪有半点互联网共享资源的影子?不过就是使用了互联网的技术,与传统的租赁企业,没什么本质区别。

去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3起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其中有15起案例涉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高价竞拍、签署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共享单车、电单车市场竞争。要理解国家发改委为何要这么做,如果把汽车租赁搞特许经营权拍卖,我们会不会觉得很荒唐?不要以为单车或电动单车租赁挂了个“共享”的名头,就觉得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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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这一点,在这个前提下来制订管理规定,这才是健康发展互联网租赁单车或电动单车的关键。

广州市对互联网租赁单车不是没有法规,对占用市政道路资源不是没有要支付费用的法规,要按照这些法规,依法经营,广州市没有“有违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现在出现的乱像,就是没有依法经营的结果,而不是拍卖排他经营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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