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张智勇律师团队收到一份诈骗案的缓刑判决书,诈骗金额160多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一开始检察院建议量刑13年的情况下,坚持不懈的辩护,最终我们当事人被判决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属实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刑辩律师在面对困难重重的案件时,也不要轻易放弃,永远寻求最优解,找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那条路径。

01案情简介

伍凡(化名)是个公司老板。伍凡私下告诉廖萍(化名),自己已经跟XX领导搭上线了,未来能顺利拿到政府的好几个准备开工的大项目。看伍凡说得有鼻子有眼的,廖萍就慢慢选择了信任。后来,伍凡借“打点费”、“公关费”等名义向廖萍支取了160多万。

廖萍的钱是一分没少地给了,但是这个项目迟迟不见动静,越想越不对的廖萍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伍凡来配合调查。去公安局的当天,伍凡就被刑事拘留了。但直至第34天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的一年期内,一切风平浪静,公安机关也没有打过几个电话来。“我差点都相信我已经没事了。直到检察院打来电话叫我去...”伍凡说:“检察官给我的量刑建议是13年有期徒刑。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就觉得如果我签了的话,我这辈子就完啦......”

02打响缓刑辩护之战

“你是怎么找到我们的?”确定委托之后,张智勇主任在电梯间送别的时候问伍凡。

“张主任,我也算是久病成良医了。我因为背了这么一个案子,我一直都很关注你们智豪所,知道你们在刑事领域很厉害,不只是重庆,而是在全国都办了很多成功案例。所以这次我毫不犹豫让我老婆跟我一起来找的您。”伍凡马上回答道。

由于伍凡没有被羁押,不需要安排会见。所以,张智勇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就开展了阅卷工作。阅卷之后才知道,本案有许多材料对他自己非常不利:一是伍凡的口供;二是相关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三是案卷材料显示伍凡伪造了多份《会议纪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虚假的文件材料。

由于伍凡委托我们介入的时间较晚,案子已经送至法院了,时间非常急迫。不久之后法院就立即安排了第一次开庭。

庭前,为保障万无一失,我们确定了本案缓刑辩护的思路,并对伍凡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

庭审中,张智勇律师团队提出两点核心辩护要点:1、本案应构成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答复,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使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其他罪名的,只要被告人没有故意掩盖罪行或者捏造事实的,都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2、在伍凡亲属的帮助下,已经积极退赃退赔,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合议庭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

法官或许考虑到本案想要适用缓刑,需要补充一些材料,于是宣布了休庭。休庭后,我们主动向法官提出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申请。

第一次庭审完毕后,伍凡非常担心受怕,一直担心案子最终会判处13年的有期徒刑。张智勇律师团队对伍凡做了专业分析,并陪同伍凡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力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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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缓刑结果尘埃落定

在第二次开庭中,法院考虑到伍凡的认罪态度、自首、谅解情况等,决定对伍凡大幅度减轻处理。最终法院调整了检察院原定的1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决定对伍凡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法律文书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不便透露)

本案是张智勇律师团队的亲办案例。若您想了解更多成功案件,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诈骗罪法条: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