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说: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可以看出,残疾退役军人的致残原因,是有三种:因公、因战、因病。

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虽然都是致残但是因为致残原因的不一样,导致相应获得的待遇也不一样。

具体来说:

1.因作战、执行任务、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2.因执行任务、职业病突发、医疗事故等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除因患职业病、因医疗事故等致残之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具体来说因战致残的退役军人,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待遇基础上,还有以下专属待遇:

军官易地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退休待遇。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作退休安置。

同时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国家供养待遇。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士兵异地安置待遇。

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由政府安排工作待遇。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同等福利待遇。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而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其待遇基本与因战类似,但是士兵异地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不享受,那是专属于因战致残退役军人的。

而因病的残疾退役军人,目前没有什么专属待遇,主要以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待遇为主,比如抚恤金、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等,和因战因公残疾退役军人的待遇不一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