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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是渔业生产中一大顽疾,成为困扰海洋渔业资源持续发展的拦路之虎。我国长期以来设立了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并严格限制捕捞工具类型和方法,正是出于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案中,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的工具是否是禁用的工具,继而准确界定了罪与非罪、合法行为与行政违法。同时,为修复海洋资源、海域生态环境,督促被不起诉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予以处罚,做好了行刑处罚的衔接闭环。本案的办理既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和评价标准,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视频】莆检故事汇【19】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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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莆检故事汇【19】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钢质泡沫船从莆田市平海镇平海村一级渔港码头出发,行驶半个小时左右到平海村海域附近,将捕捞鳗鱼苗的网放下后于2021年12月26日进行收网,捕捞了7、8尾左右的鳗鱼苗回到平海村平海码头售卖给一个姓陈的男子。2021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再次出海放网,2021年12月29日收网时被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抓获,经过当场清点,一共非法捕捞了40尾鳗鱼苗,现场查获的40尾鳗鱼苗在平海渔港倒入海中放生。经鉴定,此次捕捞的40尾鳗鱼苗经济价值合计为1200元。

检察履职

2022年3月2日,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将本案线索移交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侦查,于当日对林某某取保候审。2022年5月6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以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秀屿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度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2013]1号),认定林某某作业方式和网具属于张网作业,同时,依据《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农渔资环函[2014]59号),东海区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管理规定,张网类主捕鳗鱼苗不设定最小网目尺寸,故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捕捞鳗鱼苗的网具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网具,其行为不属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情形,未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生态司法

林某某在海洋水域,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鳗鱼苗被捕捞,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影响了海域海洋生物休养繁殖,已对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此,秀屿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督促其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13200元。同时,鉴于林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向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开展保护海洋生态主题法治宣传工作的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