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大团结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特别是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做到新疆距离首都北京虽远,但各族群众的心,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地贴在一起、紧紧地连在一起,各族群众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决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夯实各族群众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

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维护和发展各族群众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巩固各族群众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组织领导,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健全长效机制,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推进团结进步措施具体化,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典型的培养、选树、表彰、奖励机制,统一部署、统筹实施,进一步筑牢各族群众团结进步的组织基础。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活动,引导各族群众了解掌握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民族团结法治意识,坚持用法律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法查处损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突出问题,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履行义务,进一步打牢各族群众团结进步的法治基础。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加强各族群众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族群众文化传承发展,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和应用水平,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各族群众道德建设和生产、生活,尊重、保护和弘扬各族群众优秀文化,提倡文明现代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强化各族群众团结进步的文化基础。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多谋长远之策,多行固本之举,坚持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繁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融入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创造社会条件,进一步奠定各族群众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进机关、进管委会(乡镇)、进社区(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场所、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进景区、进窗口,积极引导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构建经济、文化、生产、教育、居住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活动,运用媒体综合平台,利用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讲好民族团结故事。激发学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正能量,进一步拓展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众基础。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场馆阵地作用,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常态化开展“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广泛深入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九、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着力培养掌握党的民族理论、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进步的会员(单位),创新丰富“民族团结+”工作模式,联合社会各界,统筹民族团结优势资源,把守护民族团结责任融入各族群众日常生活,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行动自觉。

十、各族群众应当自觉学习党的民族宗教基础理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学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踊跃参与民族团结大院(小区)、民族团结楼栋(单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等创建活动,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进一步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十一、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乌鲁木齐民族团结一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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