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自媒体侵扰,如今又有法律公关处置新手段。自媒体号主,首次因曝光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

自媒体号主“超能摄影阳阳”,因曝光陈飞宇与女网红床照,涉嫌侵犯隐私,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5天。

娱记“超能摄影阳阳”之所以被拘留,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娱记“超能摄影阳阳”发布的内容来看,其被拘留的原因是因为曝光了陈飞宇和女网红的床照,一时间舆论四起,导致陈飞宇瞬间成为了众矢之的。从照片的背景来看,部分照片明显是在私密空间内进行拍摄的,娱记“超能摄影阳阳”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况下,秘密窃取并散布的行为,已经明显侵害了陈飞宇的隐私权。

这一发生在“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行动期间的行政处罚,对自媒体舆情处置意义重大深远。

此前,“法律+传播”综合处置舆情,主要针对失实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真实披露”,同样也构成违法,但少有规制。

如今,陈飞宇案成为全国首例案例,明星、名人、企业家等遭遇同类型的自媒体侵扰,可以考虑通过同等方式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何种情形,被侵权方的报案有可能得到警方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度”,一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关联性原则。该自媒体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是否同“公众人物”的身份密切关联。

二是私密性原则。在(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判决中,法院早已认为,“传播自由不能超过界限,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犯……这种侵害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免责。”

三是真实性原则。有的人并不介意媒体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这种主观上真实、自愿披露的情形,披露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具体到个案,应该如何把握,归根结底还是考验“法律+品牌公关”实务经验。‍‍‍

有人会说,法律规定早就有,为什么之前警察就不管呢?这是因为,侵犯隐私权到何种程度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有认定难度,且无先例,公安机关不容易拿捏尺度,稍有不慎甚至自己惹火上身。

且对网络传播、自媒体这些新鲜事物,不少民警缺乏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也缺乏实操经验,这也导致办案人员的过度审慎。

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一旦某一类新案例出现,并形成参考效应,同类型事件的处置将会大大提速 尤其在某些“运动”期间。

行政责任之上还有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侵犯隐私权的罪名,但部分条款中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比如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包括盗取他人微信、个人账户、邮箱等行为。

再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网络摄像头、录音笔等方式,非法窃听、跟踪、密拍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从目前国内舆论大环境看,国家对自媒体的态度进一步收紧。对于长期遭遇自媒体违法侵扰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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