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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管,规范后续运营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安排,现将全面开展2023年度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一)目前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

(二)通过实物配租已入住保障房小区的保障家庭。

二、年审内容及程序

(一)年审内容。

1.对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状况、市场租赁住房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核。

2.对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状况、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审查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是否有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所承租房是否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是否有欠缴租金和物业费的现象,以及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室内配套设施等情况。

(二)年审程序。

1.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租赁平台窗口进行市场租赁住房登记备案,同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和《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要求如实填写。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通过民政等部门对申报保障家庭的有关信息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审核。

2.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所属小区物业楼年审办理点进行人脸录入工作,同时签订《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要求如实填写。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通过民政等部门对申报保障家庭的有关信息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审核。

三、时间安排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审核: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9月28日。

具体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审核: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9月28日。

具体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四、年审所需材料。

(一)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本人签订《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5.婚姻证明材料(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单身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文件;丧偶单身家庭需提供结婚及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优抚对象(1-4级革命伤残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三属”)等其他特殊相关证明。

(二)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无身份证者可提供户口本);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本人签订《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3.原租赁合同及缴费收据;

4.婚姻证明材料(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单身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文件;丧偶单身家庭需提供结婚及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本人签订《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注意!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享受实物配租的收回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对享受租赁补贴的暂停发放↓↓↓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

(二)未如实完整提供所需材料的;

(三)因家庭条件改善,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景德镇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2018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83元/年)或家庭总存款超出30万元;

(四)家庭拥有四轮及以上代步车辆(含二手车)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五)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六)申请人户籍注销,且家庭其他成员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七)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八)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十)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十一)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

复核结果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

(二)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

(三)逾期不参加年审的,不给予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取消保障资格。

根据《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住房保障中心年审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除依法依纪查处,还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租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0798-8278762(市住房保障中心稽核科电话)

咨询电话:0798-8279117;0798-8270031(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审核科电话)

咨询地址:景德镇市住房保障中心

来源丨景德镇发布

编辑丨徐鑫鑫

审核丨涂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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