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有个做生意的姜老板

在外面欠着400多万的货款

不仅迟迟不肯付钱结清

还想通过离婚来分割、转移财产

试图以“净身出户”为由逃掉这笔债务

这种做法就有些不要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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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湖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姜老板的小算盘得逞了没有?

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姜某与朱某是夫妻关系

2019年,姜某与合伙人

共同结欠吕某货款400余万元

2020年1月,姜某与朱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3处房产、1辆汽车、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所有,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归姜某负责并偿还,朱某无任何的责任与义务偿还任何的债务。

这样一来,姜某“净身出户”

自己的所有财产都在配偶那里

等到债主来要钱时

就双手一摊

用一句“我没有钱”糊弄过去

2020年7月时,被欠了400多万的债主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货款。该案经审理,判决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吕某货款440余万元。

2021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得知,姜某、朱某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共有的所有房产转移登记至朱某一人名下,现姜某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

要钱之路一波三折,无奈的吕某又于2021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姜某、朱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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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房产、汽车、存款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的约定,明显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姜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吕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吕某的债权实现。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自由,但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法官提示

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来源丨平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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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