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领域,强拆房屋屡见不鲜。因房屋涉及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和居住权利,所以大部分相对人是会起诉的。但如果我们不知道房子是谁强拆的,如何起诉,如何计算起诉期限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其一: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强拆主体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82号认为,“此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不仅仅包括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视为已较为完整地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其二:可推定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强拆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10563号认为,“再审申请人即使本身并不确切知道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或是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来确定诉讼对象,进而救济自身权利。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被拆迁人不知道具体强拆行为实施主体而诉请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不但受理,而且判决支持相关诉请的不在少数。因此,‘不知道强拆行为主体’在本案中并不构成救济自身权利的障碍,相应的,也就不能成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参考该案例,能够推定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强拆主体时,起算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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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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