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2022年6月14日晚,在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发生了一起令人十分痛心的悲剧,赵女士请的保姆,带着自己仅仅不到两岁的女儿,外出乘坐电梯,但是由于保姆的疏忽大意,在出电梯的时候却把小孩遗忘在了电梯里面。
随后电梯自动升至8楼后,小女孩走出电梯间,悲剧就发生在小女孩爬上电梯厅窗户的那二、三秒中,这名年仅2岁的小女孩名字叫小桃,就因为保姆的粗心大意,小桃爬上电梯厅的窗户后意外坠亡,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此落下帷幕。
当天晚上,保姆吴女士带着小桃乘坐电梯下楼,在此期间,吴女士一直在玩手机,对小桃毫不在意,当电梯到达1楼后,吴女士便拉着滑板车头也不回的走出电梯,而小桃却被独自困在电梯里面。
根据监控视频的记录,当天晚上8时许,保姆吴女士带着小桃拿着滑板车在15楼乘坐电梯,期间吴女士看了一会手机,电梯到一楼,小桃想着去摸电梯按键。
保姆吴女士说:“摸那么多干嘛呢,会有危险的。”出电梯时,吴女士只带了滑板车,却忽视了小桃。等过了一会,吴女士才发现,小桃没有出电梯。
吴女士看到电梯显示在八楼停止,随即吴女士立马爬楼梯去8楼,但并没有找到小桃。随后便给其爸爸打电话说孩子不见了。
事实上,等到保姆冲到八楼时,孩子已经从窗子掉下去了。事发第二天,小桃的母亲赵女士立即报了案。赵女士称,孩子坠楼后8分钟,吴女士才给孩子爸爸打了电话,已经构成了过失杀人。
一、保姆吴女士其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
在事发第二天,赵女士怀着十分悲痛的心情报了案,随即杭州警方就立案侦查,根据案件进展,保姆吴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立案侦查。
杭州市拱墅区分局认为此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进行立案侦查,应该先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后再追究物业及保姆的民事责任。无疑保姆吴女士已经触犯了刑法,其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先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它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而且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其在主观责任形式为上是过失的、无意的,而不是故意。
通俗来讲过失致人死亡它在主观上是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的、是能够避免,但在结果上、事实上却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我们回归案件本身来看,在保姆吴女士过失导致小桃坠楼死亡这件事情中,首先,作为保姆,吴女士对主人家的女儿小桃具有一定的监管保护义务。
她在带着小桃进了电梯后,确实是因为玩手机疏忽大意,她在出电梯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在意小桃的动向。
她下意识的,拿起了滑板车,走出了电梯,也没有在意孩子是否跟上,可以说是酿成悲剧的直接原因。其次,从结果上看,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确实导致事故的发生,小桃的坠楼死亡。
我们无论是从行为还是结果上来看,以及后面的警方监控所提供的证据供述都可以断定,保姆大概率是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他人死亡,所以从法律界定上来说,保姆吴女士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保姆吴女士属于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属情节较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应的物业及主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毋庸置疑,这个答案是极其肯定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小区的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窗户没有安装保护措施,更没有相应的完善措施,成为小孩坠亡的客观因素,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监控视频可知,该小区的电梯厅内设施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电梯厅内的窗台高度不到50厘米,危险系数高,加之窗户上没有安全防护栏,已经违反了相应的国家民用建筑设计标准。
住建部2019年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我国民用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90c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并定期完善该物业不到50厘米的窗台高度和其0防护栏明显是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故该物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需负次要责任,并且给予民事赔偿。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桃的坠亡让我们每个人无不痛心,在这件事背后那我们应该有哪些思考呢?
众所周知,保姆在我国是作为一个职业的工作人员,而类似此类保姆失职现象在我国确实司空见惯,为此,我国应加强对保姆岗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实行严格培训的上岗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同时将其所在介绍的中介公司,同时应该纳入责任人,一但有保姆与户主产生经济、民事、刑事纠纷是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才能规范这一职业。
其次,这一案例中小桃的坠亡与住宅楼的安全隐患密不可分。我国现在很多住宅楼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故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排查来消除类似的隐患,以此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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