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起,关某甲与罗某、孙某、陈某等人相互勾结,将自越南偷运入境的走私香烟运至广州等地销售牟利。

根据提取的罗某与关某甲的手机微信、whatsapp聊天记录等证实,自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罗某、关某甲走私香烟692件(按50 条/件的计量标准折算,共34600条),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246383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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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过程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罗某的量刑建议是八年,罚金80万元,而罗某对刑期心理预期是四年,控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罗某没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法院后,罗某后悔之前没签具结书,并让辩护律师转告家属∶

一是换律师;二是如果不能确定审判时的刑期比八年少的具体数,他一定要签认罪认罚。

我如实告诉了家属,我做不到他要求的第二点,你们如果需要去换律师,我尊重你们的意见。

但家属明确表示,不换律师。

为此,我顶住压力,好好准备庭审,前后会见了十三次。

最终,我把罗某参与走私香烟的数量与偷逃税款由指控的692件、2463832.44元减少到356件、1274641.34元,相当于减少了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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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思路

(一)罗某属于从犯。

本案相关涉案人员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交易的各个环节,主要是由关某甲主导、控制,如关某甲主动与孙某、陈木添联系销售走私香烟;关某甲雇请同案人关某乙、管某并提供车辆进行运输走私香烟;关某甲雇请冯某负责看水等等。罗某只是根据关某甲的交易请求出售货物的上家以及关某甲的中间人,在整个交易网络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二)起诉书指控认定罗某走私香烟的692件有误。

罗某走私香烟的数量应当是两位司机运输香烟的数量之和,即265件。起诉书根据罗某与关某甲的聊天记录为依据认定走私香烟数量不准确:

一是聊天记录中的件数不是交易完成后的对帐单,可能是关某甲向罗某发出的要约订货单,最终是否完成交易或者最终实际交易的数量真伪不明。

二是上述计算方式没有考虑整个交易过程中两名司机的运输能力,如2021年3月13日、20日、22日聊天记录显示走私香烟分别为86件、91件、85件有违基本逻辑和常理,根据附案证据显示,关某乙驾驶的车辆一次一般能装20件、管某驾驶的车辆一次一般能装13件,即每次两人能够运送33件香烟,广西防城港市至广州市车程大约8小时,加上交接、取货、装货,休息等环节,一天最多只能进行一次交易,两名司机一次最多最能运输33件。根据罗某与关某乙通话记录、期间罗某与关某甲聊天记录相互吻合进行计算,期间罗某与关某甲交易次数为10次,故罗某参与走私的香烟数量最多为330件,起诉书指控认定管某的次数为6次,故罗某运输的香烟数量应当少于330件。

三是本案应当按照两名司机运输能力来确定罗某走私香烟数量,即265件。

(三)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走私获利较小、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退赃。

综上,请求对罗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认定罗某涉案数量是356件,偷逃的税款是1274641.34元,并认定了从犯,判被告人罗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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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案心得

初读起诉书,发现全案指控的涉案香烟数量的基本逻辑混乱——指控罗某与关某甲走私香烟只有两位运输的司机,但涉案数量远多于司机关某乙与管某运输香烟的数量之和,却又少于货主孙某与陈某收到香烟的数量之和。

通过制作图表,再结合同案人对涉案香烟数量供述不稳定,终于说服法官,认定罗某走私香烟的数量应当是两位司机运输香烟的数量之和。
逻辑自洽和可视化表达很重要!遇到专业、有担当的法官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