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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是祖国未来的希望

保护他们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来未检普法小剧场看看

这些法律知识点您都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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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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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第三检察部 黄梦玲

本文由罗源县检察院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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