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下楼去取快递时,被一支塑料制作而成的玩具笔砸中头部,事后女子被确诊为脑震荡、头部血肿,警方和物业深入排查后,最终没能找到具体侵权人。随后女子将一栋楼的全部业主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李女士家住的小区,都是高层居民楼。事发当天,李女士收到快递短信提醒后,遂穿好衣服下楼,准备去小区门口取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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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女士行走至小区一栋房子的楼下时,一支塑料制作而成的玩具笔,从天而降并直接砸中李女士的头部,李女士被砸中后,当场就头晕目眩并伴随有昏阙呕吐的症状。随后李女士立即报警求助并通知家人。李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生确诊其为脑震荡、头部血肿、高血压。事后公安机关与物业公司立即展开调查,但几经周折却仍然没能找到具体的行为人。事后李女士一气之下,将这栋楼的56户业主及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主张一栋楼的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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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报警记录以及自己入医治疗时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其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第1179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可有10名业主却不认可李女士一方的说法,并分别举证证明事发时自已家中没有人、其家住在该栋单元楼的一、二层,如果玩具塑料笔是由其家中坠落,是不可能造成那么大损害的。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上讲,塑料笔从一、二楼处掉落所造成的危害性确实会比高层小很多,而且只要家中有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事发时家里人都外出了,那么确实也不能怪到他们头上,毕竟已经排除了他们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能性。

因此从情理上讲,这十户提出反驳主张的业主,是合情合理的。那么从法律上讲,他们的诉求,会获得法院支持么?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由于警方与物业公司均未能找到当事人,因此李女士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究该栋单元楼所有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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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如果这56名业主都不能举证反驳李女士一方的主张,那么就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反之,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由于这十名业主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反驳的主张,因此法院就会予以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具体而言,既然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管理费,就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由于案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未能充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可10名业主的主张。即该单元楼除这10名业主外,其46名业主需共同承担赔偿李女士一方经济损失80%的责任,而物业公司则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