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长江十年禁渔”

全面实施的第三年

“长江大保护”

已经成为全民共识

然而

总有一些人

为了贪图口腹之欲顶风作案

使自己身陷囹圄

近日

荣县公安连破两起非法捕捞案

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2月9日,但某某(男,54岁,荣县人)在越溪河小井沟水库斜石板水域电鱼,被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查获电鱼工具1套,渔获物2条。县农业农村局将非法捕捞嫌疑人但某某移送至荣县公安局。

2023年2月15日,荣县公安接群众报警称:小井沟水库有人在电鱼。民警现场挡获张某(男,41岁,犍为县人)、李某(男,45岁,荣县人)、李某某(男,53岁,犍为县人),查获一套电鱼工具,渔获物256条。

小井沟水库是越溪河截流所建水域,同时也是自贡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犯罪嫌疑人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方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

3月17日,荣县公安依法对但某、张某、李某、李某某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用电捕鱼一时爽

以身试法悔断肠

我们应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

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杜绝非法捕捞

共勉人与自然

和谐发展之道

内容来源丨荣县公安

编辑:一条 编审:勇锅

法律顾问丨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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