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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非税勿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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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乙公司从浙江甲公司购买3号航空煤油,不开票销售给下游客户,积累了大量的富余票。

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广西乙公司开票给江西丙公司,接着,江西丙公司开给其他公司。

广西乙公司如实申报销项,用浙江甲公司开具的、有真实交易的进项发票抵扣掉了这些销项

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款流失了吗?

二、必须充分理解的几个原理

原理1:进项发票是用来抵扣的,销项发票是用来预缴税款的,进项发票抵扣的税款就是销项发票预缴的税款,进项税款与销项税款其实就是同一笔税款的两个不同称呼。

原理2:没有真实的交易,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没有真实业务,却缴纳税款的话,属于不应该缴纳却缴纳税款了;没有真实业务却抵扣的话,属于不应该抵扣却抵扣了。进项抵扣销项是一种类似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中的债权债务的抵销行为。

原理3:根据理论通说,税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只不过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由税法规定,而不是由双方约定,因此属于法定之债。对于进项发票,纳税人是债权人,税务机关是债务人;对于销项发票,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第三,税款是否流失分析

当广西乙公司开出发票②时,广西乙公司持有销项②时,江西丙公司持有进项②,并且各自申报销项、进项。广西乙公司申报销项②时,缴纳相应的销项税款,江西丙公司申报进项②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款。江西丙公司抵扣的进项税款就是广西乙公司缴纳的销项税款。

由于没有真实的交易,广西乙公司实际上没有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因此在这个环节,增值税款并没有流失。

当江西丙公司开出发票③时,江西丙公司持有销项③,下游公司持有进项③,下游公司申报、抵扣的税款就是江西丙公司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款。

在这个环节,增值税款有没有流失,关键是江西丙公司销项③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

第三步:

江西丙公司并不是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缴纳销项③上的税款,而是用进项②抵扣掉销项③上的税款了,因此销项③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关键就要看进项②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

第四步

进项②上的税款是通过销项②缴纳的,因此进项②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关键就要看销项②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

第五步

销项②上的税款被进项①抵扣掉了,因此销项②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关键要看进项①是不是真实的。

第六步

进项①上的税款是通过销项①缴纳的,因此进项①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关键要看销项①是不是真实的。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知,广西乙公司与浙江甲公司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广西乙公司确确实实支付了相应的税款给浙江甲公司,并由浙江甲代为缴纳给税务机关了,因此销项①是真实的,所以国家增值税款并没有流失。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进项③抵扣的税款实际上就是销项①缴纳的税款,国库是一进一出,没有流失,而是平账了。

第四,总结

其一,广西乙公司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票给江西丙公司,销项②是假债务,进项②是假债权;江西丙公司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票给下游公司,销项③是假债务,进项③是假债权。江西丙公司用假进项②抵扣假销项③,是用一个假债权抵销一个假债务。

其二,广西乙公司用进项①抵扣销项②,是用一个真债权抵销一个假债务,解除了广西税务机关的一个真债权,广西税务机关多征了一笔增值税。

其三,下游公司用进项③抵扣销项④,是用一个假债权抵销一个真债务,解除了下游公司的一个真债务,下游公司所在税务机关少征了一笔增值税。

其四,广西税务机关多征的那笔增值税的金额与下游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少征的那笔增值税金额是相等的。广西与下游公司均属于中国的领土,广西税务机关的收入是国家的收入,下游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损失是国家的损失,国家在一个地方多收了一笔税,在另一个地方少收了一笔税,由于金额相等,因此从整体上看,国家是既没有赚,也没有亏,而是平账了。

二、国家税款流失与开票费的关系

第一,点数情况

第一个环节:浙江甲开票给广西乙时,开票费是13个点;

第二个环节:广西乙开票给江西丙时,开票费是1个点;

第三个环节:假设江西丙开票给下游公司时,开票费是9个点。

第二:营亏分析

第一个环节中,浙江甲收了13个点,交了13个点给税务机关,平账。广西乙支付了13个点,拿到了一张13个点进项发票,也是平账。

第二个环节中,广西乙收了江西丙1个点,没有了13个点的进项发票,亏了12个点。

在第二个环节中,江西丙支付了1个点,拿到一张13个点的进项发票,赚了12个点。在第三个环节中,江西丙收到了下游公司9个点,没有了13个点的进项发票,亏了4个点。整体上,江西丙赚了8个点。

在第三个环节中,下游公司支付了9个点,拿到一张13个点的进项发票,赚了4个点。

第三,总结

广西乙亏了12个点,江西丙赚了8个点,下游公司赚了4个点,因此江西丙公司、下游公司赚的点数就是广西乙亏的点数。

江西丙公司、下游公司的非法获利来源于广西乙公司,并不是来源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