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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兴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

因相邻业主住房下水道堵塞引发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终促成相邻业主达成和解

被告当庭给付赔偿

原告当庭谅解

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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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市中心某老小区的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其楼上二楼住户王女士,称因王女士房屋发生严重漏水事故,造成自家客厅天花板、门框等出现大面积被水浸泡,并造成损失,经社区多次调解未果,要求王女士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相关物品损失一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这已经不是二楼第一次发生漏水了,几个月前也曾经发生过一次,造成张女士家天花板渗漏。当时在社区的调解下,二楼的王女士表示负责,会及时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一楼的张女士未要求赔偿。而这次发生漏水时,王女士以正在外地为由,没能第一时间赶回家清理,造成一楼张女士家大面积渗漏。

“每年我都会疏通下水道的。再说了,我又没有用水,三楼到五楼的住户用水造成渗漏,不也有责任吗?我也是受害者啊!”法庭上,被告王女士颇为无奈,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原被告双方所在小区属于老旧小区,虽然地理位置绝佳,但因建筑年限久远,配套设施没有及时更新,虽经多方维护,但经陈年累月的自然侵蚀下,房屋难免会出现诸如漏水等遗留的问题,给后续住户的居住带来诸多不便。一旦启动漏水原因鉴定,必然会对房屋造成极大破坏,徒增诉讼成本,为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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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邻里纠纷,修复受损房屋的同时,还要修复邻里感情。”承办法官表示:“作为相邻权纠纷案件,如果不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自愿和解,只会让邻里间的关系更加恶化,不利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当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针对争议焦点反复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理、情理等方面,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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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老旧小区建设开发时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也无法达到新建小区的物业标准,缺乏完善的物业管理。因此,当邻里之间发生类似漏水之类的侵权事件时,要仔细区分各自责任,莫让漏水“凉”了邻里情。

图文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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