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要一斤,他却切四斤!”山东济南,一男子在街上摊贩购买切糕,明确告诉摊贩自己要一斤,没想到摊贩却切了四斤。男子见状,扭头就走,摊贩竟然叫住男子,喊到:“你给我站那,我报警了。”

男子生气地回答道,我明明要一斤,你给我切四斤,我就是不买了。商贩随即走出来,拉住男子的衣服,所幸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但是双方的争吵行为引发了路人的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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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说的是,3月24日,山东济南。男子要1斤切糕被切4斤后转头就走,老板看到后喊:“你给我站那,我报警了!”

可以肯定,老板绝对不敢报警,喊“报警”无非是想吓唬胆小的。因为如果真的“见官”了,他的欺诈行为甚至会遭到处罚。像这样“买一切四”的离谱搞法,肯定不是第一次,真追究起来那就不是一件小事。

有人说,我买一斤,你切一斤多甚至是一斤半都行,不差哪一点,但是你切4斤就不对了,作为一个摊主,切下来这些多重难道自己没有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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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说,自己以前卖过花生,卖多了之后顾客要一斤,拿着袋子上手一抓大差不差,很多时候都非常精准的抓了一斤,所以人家要一斤,其实老板一刀切下去就知道大约多重了。

事实上确实如此,摊主在切之前还询问了男子从这切行不行,虽然得到了男子的认可,但是这不代表切下来男子就必须要买。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本案中男子是顾客,摊主是经营者,双方达成了一斤切糕的购买行为,那么摊主就要按照约定切一斤给男子,如果切下来4斤,显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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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够变更为4斤的购买行为。

那有人说了,摊主切之前还询问男子要不要从这切,得到了顾客的认同,这不就是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吗?

退一步讲,如果切的位置是在履行合同的内容,切下来称重之后,顾客本身对于从这切或者从那切下后多重没有任何概念,而自己只要一斤,多切了这部分依然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

摊主的做法让人无语,切下之后还以得到顾客同意从这切为由要求顾客买下,因顾客不同意,摊主拒绝让顾客离开的同时吵着要报警,那么摊主的做法是不是强迫交易行为?

所谓的强迫交易,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就本案来看,摊主并未采取上述手段和做法,虽然有过阻拦行为, 但是无法上升到以暴力、胁迫的层面,因此并不会被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

这些年利用切糕讹诈消费者,一般手法有三种,一是你要买小块,但摊主一刀切成大块,你不买就不行;二是报价讹诈,摊主故意不给你清晰的价格,一刀切下后,你只能按照他的价格付款;三是“碰瓷”,摊主故意将切糕摊子放得摇摇欲坠,你稍微碰一下就倒了,切糕落到地下,你的麻烦就大了。

我一直感到奇怪,这种“入口”的东西,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缘何允许那些没有任何营业证明,甚至事后难找售卖人的在大街上随意兜售?就不担心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此外,这些长期暴露在空气中,就在汽车尾气、道路尘埃严重的路边售卖,符合食品管理的相关规范吗?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能够规范其售卖行为,特别是发现卖家涉嫌欺诈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要管他是什么人。

建议大家,今后若确实想吃切糕,那也该多去几个人,然后直接和老板说“要买多少钱的切糕”,多了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