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总问,为何贪污受贿犯罪总是屡禁不止?
有人会说,加大处罚力度,就能有效杜绝此类违法犯罪。
也有人说,无论是判死刑还是限制子女考公,还是有人会铤而走险。
你们认为呢?
其实在中国历史上,对于贪污犯执行死刑的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正值经济体制转型之际,社会风气混乱,腐败现象严重——为了打击腐败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反腐运动。
我们先来看看贪污受贿7万元就被判死刑的县委书记。
时任广东省海丰县的县委书记王仲,自1979年起至1981年8月,在任职海丰县县委书记期间,通过收受贿赂、侵吞缉私物资等方式共敛财69749元,1983年1月17日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执行枪决。他也是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
其实更有名的是“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收款员王守信”,堪称国家成立后最大的贪污犯。他在工作中截取贷款5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产等,并在被捕后拒不认罪,庭审时还宣称自己无罪,宣称是被诬告是被冤枉的,在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是不是很可笑?1983年1月9日,在哈尔滨市体育场举行了公开审判大会,王守信被当场执行枪决。这个公开判罚地执行在当时的社会引发轰动,大多数人点赞支持,觉得给贪污腐败分子上了一课,但也有少数人表示质疑,觉得并没有犯多大错误,应该给个机会让他好好改正,弥补错误。
而有代表在2012年就提议,贪污费用超过50万元就必须判处死刑。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上述这个案件才提出的50万这个标准,而这一议案前段时间又被重新翻出,也得到了头条网友们的大力点赞支持,认为这个代表是站在全国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表达观点,认为这个提案是制止违法犯罪的有力保障,有些网友甚至建议降低至10万元,可是你们仔细想想,这真的可行么?
根据检方相关情况通报,“近五年来,共起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7.8万余人,其中对100余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可以看出来贪污贿赂犯罪这个事真的是屡禁不止,他们为了利益可以牺牲自身的下半辈子的自由,对于他们来说犯罪成本可能确实会有点低,值得他们冒险。
其实,站在我的角度看,我认为贪污犯应该受到严厉惩处,因为他们只顾富自己口袋,满足自己私欲,当父母官却不想着为百姓谋福利,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影响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理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但我认为“贪污五十万元被判死刑”不可行。并不是我不支持,只是我觉得如果真的按照50万这个界限判处死刑,法律的监督能力会受到影响,起点过低,反而起到了反作用。你们仔细想想,很多官员内心的真实想法是啥?既然50万是死刑,那么1个亿也是死刑,我多捞点也不一定会被发现,被发现了大不了也是一死,为什么不尽可能得多捞点?如果滋生了这种心理,刑罚的震慑作用反而会减弱。你们觉得呢?
另外一点,贪污受贿50万元与以残忍手段故意杀人罪哪个对社会伤害更大呢?我觉得还是后者。后者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判死缓的,如果贪污受贿50万判死刑了,那还真的能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么?不管什么犯罪,应该根据犯罪目的、犯罪手段、造成后果、社会影响、认罪认罚等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死刑不能随意滥用,也不应该由舆论所决定,否则杜绝了这个问题后谁能、谁敢保证不滋生其他问题呢?
有句话说的好,给你转账100万可能你看不上眼,但放你面前100万带给你的冲击力一般人真的抵抗不了。其实外在再加严厉的惩罚永远也替代不了内心自己筑起牢固的防线,每天面对着大额流水,手握着巨大权力,诱惑这么多,如果理想信念不那么坚定,绝对会步步错后一步步跌落深渊,走上不归路。怎么让官员从外界不敢腐、从内心不想腐、从本质不能腐才是关键,齐抓共管才是长效。
不管如何,反腐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希望、我更相信我们国家能够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目标,并让每一个公职人员都能够廉洁奉公、忠诚履职、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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