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想买辆二手车,又担心有质量问题,就开出去试驾,结果回来的路上,车子变速箱就出了问题。男子本来还有点高兴,得亏没买。二手车商更狠,直接说是男子把车开坏的,要求男子必须把车修好。男子都懵了,你就坐在旁边,我咋开坏的?二手车商说,我不知道,反正车子是你开的时候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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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柳先生看好车以后,跟二手车商说,能不能开出去,找个懂行的给看看。二手车商收了2000元押金,安排了个小伙子坐在车商,陪着柳先生试驾和验车。结果回来的路上,车子直接抛锚了,提示说是变速箱需要维修。

柳先生一看,这车况肯定不能买啊!就要退押金走人,可是小伙子不愿意了,你把车开坏了,不把车修好就想退押金?没门!

柳先生提出,要不找个第三方公司,检测下,变速箱咋坏的,是我的原因我赔。可是小伙子更生气了,变速箱已经坏了,去检测肯定是坏的,还检测个什么?反正车在你手里坏的,必须修好!

对于柳先生怎么把车开坏的,小伙子先说自己玩手机没看到,又说是柳先生油门踩深了,反正就是一个原则,车子必须柳先生修,要不别想要押金。

记者问小伙子有没有验车报告,能证明车子之前是好的?小伙子说没有,还理直气壮地说,没验车报告柳先生为啥要买?

最终,记者找到市场管理员,小伙子才一脸无奈,不情愿地退了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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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手车商也是够执着的,不管好说歹说,最终还是扣了200元,而且整个过程中,都是理直气壮,不知道的人,还真以为柳先生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了。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车子在柳先生驾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就应该柳先生赔偿吗?

首先来说,柳先生当时驾驶二手车,是为了测试车辆性能,准备与车商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属于合同订立前的协商阶段。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最终柳先生没买这辆车,但如果车子确实是柳先生存在不当驾驶等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了车子损坏,那确实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这里的前提是,车子是柳先生不当驾驶造成的损坏。

如果不是柳先生不当驾驶造成的损坏,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管车子是什么原因坏的,是车子本身质量问题,还是意外事件,都应该由二手车商承担相应的后果。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说,车子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有车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也有驾驶人驾驶不当造成的可能,所以不能因为车子是柳先生开的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就推定一定是柳先生驾驶不当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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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问题是需要有人来证明的。

那么,谁来证明车子是不是柳先生开坏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柳先生没有驾驶不当属于一个消极事实,是没办法证明的,而柳先生驾驶不当,属于一个积极事实,是可以证明的。所以,就需要二手车商来证明柳先生驾驶不当造成了车辆损坏,如果证明不了,那就应当认定车辆的损坏与柳先生的驾驶无关,由车商自负后果。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柳先生在购买二手车辆过程中,提前进行试驾,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现在柳先生正常试驾过程中,车子出了故障,二手车商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柳先生造成的情况下,强行扣了他200元,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应当予以退还。

否则的话,以后消费者谁还敢去试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