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王先生将4500万元存入某行,两年后却发现只剩下800元。经过调查发现,钱被男子魏某用几枚萝卜章全部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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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一名成功的商人,经过多年的打拼,他也积累下不少的身家。就在他盘算着怎样合理规划自己账上的钱的时候,会计为他介绍了一个人:翟某。

翟某自称是某行的人员,他表示自己行里的存款不够,只要王先生把钱存到他们行里,会给他比较高的利息。王先生一听,立马就表现出很大的兴趣。

双方谈论了一阵,终于敲定了最终的利息,王先生对此也感到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王先生将钱全部存在了某行。

两年以后,王先生的厂里建新厂房,需要一笔资金,王先生想着之前存在某行的这笔钱也到期了,正好可以拿出来投入生产建设使用。

于是,王先生就让会计去预约取钱。不料会计跑了几次也没有把钱取回来。王先生着急了,于是亲自跑到某行询问自己需要取钱的事。

某行的柜员表示,王先生要取的钱比较多,需要再等一下。想着自己厂里需要钱,而自己早已经提前好几天就预约要取钱,王先生不禁非常生气。

就这么推脱了好几天,王先生终于等来了某行的消息。然而这个消息却差点让王先生晕倒,原来柜员告诉他,他的账上根本没有他所说的这笔巨款,仅仅只有800元而已。

王先生非常焦急,这么大一笔钱,怎么说没就没了呢?可是自己明明是存进了账户呀?王先生不管这些,他认定了就向某行要钱,于是就起诉了某行。

而就在此时,某行也发觉了不对劲,经过查证,王先生单位的账户上的确曾经有他所说的这么多资金,然而在两年的时间内,这些钱又被人给陆续转走了。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这些钱全部转进了魏某所管理的账户里。那么这魏某又是谁呢?他和翟某又是什么关系呢?魏某又如何能从某行轻而易举地将王先生账上的钱全部转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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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一切都是魏某精心设计的。魏某和他的同伙一直在商议怎样才能赚大钱,一次魏某突然想到了一个好办法,他想到很多厂里都有钱需要存入行。

而他正好可以利用这个好时机,魏某几个人商定,让翟某等人做中间人,专门去寻找有意向要存钱的单位,而他则去解决从某行取钱所需要的证件等物品。

锁定目标以后,由翟某等中间人负责将单位的钱存入银行,过后魏某再利用伪造的取款证件将钱取出来。这样一来,魏某和同伙可以说是两头骗,既骗了存钱的单位,又骗了某行。

魏某对自己的计划沾沾自喜,觉得毫无破绽。在两年的时间里,魏某依靠着虚假证件,将王先生存入账户的4500万元陆续转到了自己掌握的账户内。

可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魏某自以为一切做得天衣无缝,最终还是现形了。那么这笔不翼而飞的巨款,从法律的层面上可以如何解析?

一、魏某在中间人的帮助下,利用假证件将王先生存在某行的钱转走,这个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1、王先生听信中间人翟某的话,误以他真的是某行人员,始终相信钱一直存在某行内。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其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王先生将4500万元存入某行后,仍属于他的财产,应当由其本人进行支取,其他人无权动用这笔资金。

2、魏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精心安排后将王先生账户内的钱全部转走。魏某以秘密的手段,非法占用了王先生的4500万元资金,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魏某盗窃的金额高达4500万元,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由于他之后归还了王先生3600多万元,因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而魏某的同伙和中间人也都纷纷到案,并根据不同的罪名被判处了不同的刑期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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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某行需要承担对王先生的赔偿责任吗?

1、事实上,在魏某第一次从王先生的账户中取出1000万元的时候,王先生是有机会发现账户异常的。当时账户的钱被取后,某行直接将对账单邮寄到了王先生的单位。

当然这份对账单是被单位的会计收到了,察觉单位账户异常的会计并没有将对账单的事情告诉王先生,因为介绍存钱时,他本人从中间人翟某处得到了好处。

《某行对账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存款人跨行政区域开立结算账户的,应采用上门对账的方式。

而在本案中,应当上门对账的某行却直接将对账单寄给了王先生的单位,导致王先生一直被蒙在鼓里,某行的做法属于违规行为,存在一定的错误。

2、在两年时间内,王先生单位的章曾经有过变动,而魏某则通过手段再次取得了新章的样式,并再次炮制出萝卜章。

而某行面对两次假证件却都没有检查出来,某行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是导致王先生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

最终,王先生决定继续通过诉讼某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您认为某行应当赔偿王先生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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